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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发[2002]283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3
实施时间: 2002-12-3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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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结经验,扩大战果。我市国税系统自年初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在全体国税干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明显成效:截止2002年8月底,共清理了漏征漏管户454户,责令限期整改366户次,调整定额469户,预计年增加税收收入36.25万元,查补税款74.845万元。各单位要在总结前一阶段经验的基础上,提高认识,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继续深化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迎接总局部署的省际交叉检查。
  二、做好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第二阶段的工作。下一阶段的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要以批发经营大户为主,大力推行重点行业的建账工作,强化查账征收,打击偷税行为。整治时间至2003年2月底结束。各单位要按照总局的要求,于每月10日前上报四个报表,并将第二阶段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03年3月5日前上报市局税收专项检查办公室[专项检查办公室设在稽查局(厦国税发[2002]100号)]。
  三、落实考核措施,提高工作实效。为进一步提高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效性,市局税收专项检查办公室决定对各单位2002年度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考评采用百分制评分方式,分“组织领导及工作部署”、“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情况反馈”三大项分别考核评分,具体评分按《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考核评分表》要求进行。考核工作采用各单位自评,市局税收专项检查办公室核实的方法。自评结果请于2003年3月15日前上报市局,考核结果市局将予以通报表彰。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32号)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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