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信息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营[2002]55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3
实施时间: 2002-12-3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49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信息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05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依照执行。
  一、新华通讯社系统各单位销售印刷品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新华通讯社系统一法人实体内部各单位业务往来不征收营业税。
  三、对新华通讯社系统各单位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除增值税征税范围内货物销售业务以外的其他各类新闻信息产品销售收入或使用费收入,均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四、对新华通讯社系统各单位取得营业税征税范围内其他各项业务收入,依照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 深国税发[2004] 2004/11/1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 粤国税函[2003] 2003/3/28
深圳市国家税务发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产品征收流转 深国税发[2001] 2001/9/29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 深地税发[2004] 2004/11/15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 鲁地税函[2004] 2004/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