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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藏国税函[2008]206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0-16
实施时间: 2008-10-1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阅读人次: 418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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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立即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的政策规定,使税务干部准确掌握利息税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政策内容,其具体征免计算方法为:居民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滋生的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滋生的利息,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滋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008年10月9日起滋生的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及时做好对储蓄机构的辅导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将储蓄存款利息税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政策对本辖区内的储蓄机构进行传达和辅导,督促储蓄机构尽快做好免征利息税后相关软件的修改、调试和应用工作,使国家相关政策能够及时贯彻落实。
  三、认真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宣传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将国家暂免征收利息税的相关政策通过各类宣传媒介进行宣传,使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正确理解政策的具体内涵。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6号)
  2.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宣传提纲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为贯彻落实好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迅速行动,加紧宣传,确保暂免征收利息税政策落实到位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涉及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各级国家税务局要认真做好相关宣传辅导工作。一方面,要迅速组织干部学习,全面理解和准确掌握利息税暂免征收的政策规定。利息税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实行分段计算征免,居民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征税;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征税;2008年10月9日起孳生的利息,实行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另一方面,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宣传,使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正确理解政策的具体内涵,让纳税人知晓免税带来的实惠和好处,切实维护纳税人的权益;同时,要使纳税人理解不是从10月9日后取得的利息都免税,而是根据储蓄存款孳生利息的时间不同,分段计税,2008年10月9日之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仍须按照有关规定纳税。
  二、强化服务,督促落实,做好利息税暂免征收的贯彻工作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迅速、主动地与各储蓄机构加强联系,共同做好对纳税人、各分支机构和社会各界的政策宣传及贯彻落实工作。要协助、督促各储蓄机构在最短时间内做好免征利息税后相关软件的修改、调试、应用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把本地区的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储蓄机构,作为服务和工作的重点,确保所有储蓄机构快速、顺利地完成软件修改工作。同时,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帮助储蓄机构加强储蓄机构内部,特别是各营业网点的政策培训和解释工作,使他们熟练掌握利息税政策调整、分段征免的规定,正确扣缴或免征跨利息税政策调整时点的利息税,并向储户解释清楚。
  三、密切关注,及时反馈,确保利息税暂免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随时关注和收集社会各界、储蓄机构和纳税人对利息税政策调整的反映,以及政策调整实施前后利息税征免工作的开展情况等。对在利息税政策调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就地解决的,及时就地解决;需要各部门协商解决的,及时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由上级机关协商解决。
  二○○八年十月九日
  
  附件2、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宣传提纲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包括人民币、外币储蓄利息所得,下同)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为帮助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理解和掌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精神,特制定本宣传提纲。
  一、什么是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二、为什么要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国自1999年11月1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利息税在鼓励消费和投资、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7年。为了减少因物价指数上涨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响,降低广大中低收入储户的税负,国务院做出了2007年8月15日以后(含8月15日)滋生的利息减按5%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决定。
  目前,针对我国经济面临的新情况,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增加个人储蓄存款收益,符合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因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多少?
  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滋生的利息税率为20%,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期间滋生的利息税率为5%。
  四、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怎样计算应纳税额?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照每次取得的利息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利息全额×税率
  五、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内涵
  利息税根据储蓄存款利息孳生的时间不同,适用不同税率。此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后,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利息税政策调整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
  此次利息税政策调整后,税款仍然实行分段计算,只是对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储户在2007年1月1日存入3年期存款,应该在2009年12月31日到期。该项存款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008年10月9日以后孳生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至于储户在2008年10月9日以后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孳生的利息,一律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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