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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政策宣传提纲》的通知
发文文号: 藏国税函[2008]157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11
实施时间: 2008-7-11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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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做好我区耕地占用税的宣传,提高宣传的准确性和效果,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编写了《耕地占用税政策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供宣传使用。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耕地占用税政策宣传提纲
  一、什么是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是何时开征的?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为保护现有土地资源,对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依据其用地面积,按照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为了切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国务院在1987年颁布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在全国开征了耕地占用税。我区于1987年在地、市所在地开征耕地占用税,后于1988年将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了全区。
  二、《实施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通过税收手段调节占地,加大保护耕地的力度,2006年8月,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中提出,要提高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加强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再次强调要严格保护耕地。
  我区地域辽阔,但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限制,耕地资源少,耕地仅占全区土地面积的0.3%,人均不足2亩,且耕地后备资源相对不足,开发整理的制约因素多,进一步稳定和增加耕地的任务难度大。与此同时,我区人口尤其是农牧区人口快速增长,粮食安全尤其是农牧区的粮食安全显得尤为重要,保护耕地的形势日趋严峻,耕地占用税政策修订势在必行。鉴于此,为切实贯彻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把土地“闸门”,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推进土地节约利用,努力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2008年5月经自治区政府研究通过 ,新修订的《西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于7月1日正式实施。
  三、《实施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实施办法》对原办法主要作了四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提高了税额标准,将原办法规定的税额标准提高6倍左右。同时,为重点保护基本农田,《实施办法》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还应当在上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50%。
  二是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
  三是从严规定了减免税项目。取消对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占地免税和对职工、离退休人员、退伍军人占用耕地建房减免税的规定。
  四是加强了征收管理,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四、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包括哪些?
  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它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为实际用地人。
  五、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六、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比照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七、我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是多少?
  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我区具体适用税额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的规定核定为:
  

行政区

适用税额

拉萨市

20元/平方米

昌都

18元/平方米

那曲

18元/平方米

阿里

18元/平方米

林芝

15元/平方米

日喀则

15元/平方米

山南

15元/平方米

  地区所在地的县按所属地区的税额标准执行;拉萨所属堆龙德庆县、达孜县统一按拉萨市税额标准执行;其他各县(含县以下)耕地占用每平方米税额按所属地区税额标准的80%计征。
  八、如何计算应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率一次性计算征收。按照条例规定,耕地面积的计量单位为平方米。具体规定为: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以实际占地面积计税;批准占地面积大于实际占地面积的,以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九、我区纳税人如何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新办法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应在占用耕地所在区、县(市)、开发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符合减免政策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携带营业执照副本、政府土地批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计委批准立项文书、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占用耕地的补偿协议合同、其他相关资料等相关办税要件,到占地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减免税事宜。
  十、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政策有哪些规定?
  (一)减税
  1.农牧区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牧区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等人员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3.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为扶持基础设施建设,对从事上述项目建设占用耕地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基础上,确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二)免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十一、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有哪些规定?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 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条例》、《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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