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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桃源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的复函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3]2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27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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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桃源县人民政府:
  你县《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扩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桃政[2003]50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漳江镇、陬市镇、漆河镇、三阳镇、桃花镇、沙坪镇、黄石镇、西安镇八个建制镇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单位税额(元/M2)3.00  2.30  1.60  1.00 0.50  0.20
  二、同意你县对茶庵铺镇、凌津滩镇、理公港镇、龙潭镇、观音寺镇、盘塘镇、剪市镇、热市镇、马鬃岭镇、架桥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具体征收范围和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按照你县桃政[2003]50号文件所确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四、调整方案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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