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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新疆自治区驻西安办事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地税函[2008]18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1
实施时间:
2008-1-21
法规类型: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6803
评论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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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鉴于新疆自治区驻西安办事处的实际困难及两省(区)“对等支持”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4]940号
)的有关精神,经省政府确定,对新疆自治区驻西安办事处2004年、2005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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