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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财税[2007]83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20
实施时间: 2007-12-20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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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省管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0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2007年12月10日第22次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以第482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做好条例、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公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地方税制改革取得了新进展,有利于简化税制,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有利于拓宽税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有利于强化征管,实现车船税的源泉控管。各市区、县(区)财政、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条例、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政策,主动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加强组织和领导,对税源调查、政策宣传和解释、征收管理等各项工作进行周密部署和安排,迅速做好条例、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摸清税源状况,提高征收管理水平
  各市区、县(区)财政、地方税务机关要主动加强与车船管理部门的联系,充分利用这些部门掌握的车船信息资料,摸清本市区、县(区)车船的税源状况。要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准确地掌握新纳入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车船、新购置的车船以及个人车船的相关信息资料,以便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要建立和完善车船税税源数据库,通过车船税的征收数据与有关管理部门掌握的车船保有量数据的比对分析,进行纳税评估,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夯实车船税的征管基础,切实提高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水平。
  三、加强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的培训辅导和管理
  条例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确定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各市区、县(区)财政、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代收代缴规定的具体措施,主动与当地保监部门和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机构取得联系,了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业务特点和有关规定,以确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流程、工作制度的顺利进行。对代收代缴的责任、税款的解缴方式、信息的传递及手续费的支付等事宜必须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执行。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培训和辅导,使他们熟悉车船税条例、实施细则及实施办法的内容与相关的征管规定,掌握扣缴的方式和程序。要及时解答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过程中遇到的业务问题。要加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管理,防止出现应收末收、多收少收等违反条例、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的问题。
  四、广泛开展宣传,做好纳税服务
  针对车船税征收面广、税源零星分散、纳税人多为自然人的特点,各市区、县(区)财政、地方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方式,向纳税人广泛宣传车船税的有关规定。除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外,还应在办税服务厅和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场所通过张贴公告、发放免费宣传手册等形式进行宣传,使纳税人知晓车船税的征税范围、计税标准、适用税额、纳税时间及纳税方式等,提高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由于车船税征收范围扩大,所以,加强车船税税收政策宣传,有利于发挥行政、事业单位纳税的表率作用。
  五、方便纳税人,做好新旧税制衔接工作
  各市区、县(区)财政、地方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措施方便纳税人纳税、办理减免税或退税等事宜,为纳税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纳税环境。同时在日常征管工作中要注意做好新旧税制的衔接工作,对征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有好的建议,及时向我们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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