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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陕西保监会关于印发〈陕西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西地税发[2008]54号
发文部门: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6
实施时间: 2008-3-6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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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县)局、稽查局:
  现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陕西保监会关于印发〈陕西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地税发[2008]3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做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省局的有关要求及我市的实际情况,西安市城郊六区从2008年3月17日起执行新的车船税标准,非城郊六区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对于2007年1月1日到2008年3月31日前仍按原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相关规定享受了减免税而依新车船税规定应征税的车船要补缴税款;对已按原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标准缴纳了2007年和2008年度车船税的纳税人,能提供完税凭证的,在2008年4月1日到2009年3月31日前可以按新老税额标准的差额补缴2007年和2008年度车船税,上述两种情况补缴的车船税不加收滞纳金,也不作处罚。
  二、我市城郊六区范围内车船税的统一征收管理机构仍然保留在稽查三局车船税科,并由其负责城郊六区范围内车船税的日常征管工作。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2、明确扣缴责任,加强辅导和管理。制定保险代收代缴工作具体业务流程,及时处理代收代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车船税的宣传、业务培训和纳税服务工作。
  3、对于免征车船税的外交车辆、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应及时向纳税人开具车辆免税证明,以保证免税的相关信息及时传递给保险机构。
  4、应将保险机构的基本信息、办理交强险的车辆信息及与车船税有关的信息资料建立档案。
  5、按季度与保险机构核对办理交强险的车辆征免车船税的数据,并将结果上报市局。
  6、与市财政局联系和商定手续费拨付问题,并及时支付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
  7、负责各类征免税票证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8、摸清税源状况,提高管理水平。主动从车辆管理部门取得车辆信息,建立和完善车船税税源数据库,通过比对分析,进行纳税评估,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三、非城郊六区车船税的征收工作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当地保险分支机构联系,由当地保险分支机构代收代缴辖区内车船税,并就地集中申报解缴入库,具体办法比照上述要求执行。
  四、城郊六区范围内的保险机构每月代收代缴的车船税应当于次月10日内向稽查三局车船税科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送资料(纸质和电子)并将税款及滞纳金缴入碑林支库。非城郊六区范围内的保险机构每月代收的车船税于次月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送资料(纸质和电子)并将税款及滞纳金集中缴入当地金库。城区和郊县主管税务机关应尽快实现与保险机构关联网络的对接,启动监管、核查和评价、分析功能。
  五、城郊六区范围内因纳税人原因提前缴纳车船税的由稽查三局车船税科直接征收并开具完税凭证。非城郊六区范围内因纳税人原因提前缴纳车船税的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征收并开具完税凭证。
  六、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而申请退还税款的,城郊六区范围内由稽查三局车船税科按有关规定办理;非城郊六区范围内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各分(县)局应对未参加或不需要参加强保的应税车辆和企业内部所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辆、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到应收尽收。
  八、各分(县)局、稽查局应加强车船税的专项检查,所查补税款和滞纳金、罚款由各局组织入库。
  附件:1.《陕西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略)
  2.《限期申报缴纳车船税通知书》(略)
  3.《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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