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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地税发[2008]74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6-3
实施时间:
2008-6-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4143
评论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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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8]60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时涉及扣除票据问题,比照《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陕地税发[2008]68号
)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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