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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6]8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10
实施时间: 2006-5-10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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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认识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第一个部门规章,已从今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标志着行业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也标志着行业管理在法制化轨道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管理办法》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执业规范、行政管理,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和备案、权利和义务,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和业务范围,行业自律组织等重大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各级税务机关把党中央提出的“积极发展独立、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大力发展现代化服务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到税收管理工作中去,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在支持征管改革,规范征纳关系,提高办税质量,推进依法治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已经成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税收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注册税务师行业在为税收工作和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也降低了征税成本和纳税人的风险成本,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充分认识注册税务师行业的重要作用,营造良好环境,依法支持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的经济鉴证作用
  为了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的经济鉴证作用,保证国家利益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降低征税成本和纳税人的风险成本,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范围重新明确如下:
  (一)在全省范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纳税人,凡发生需经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材料后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事项,在向税务机关提出报批申请时,附送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具体包括:
  1.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
  2.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纳税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附送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
  3.纳税人发生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事项。
  (二)企业办理纳税申报、退税和减免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事项时,附送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
  执业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时,必须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擅自承接业务。注册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出具的审核报告具有法律效力,税务机关应予以认可。
  三、切实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
  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大对注税行业的监管力度,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严禁在职税务干部参与税务代理。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已于2005年6月15日成立了安徽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皖国税发[2005]86号),各地税务部门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做到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是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要严格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监督管理。对光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或降低收费标准、恶性竞争的事务所要公开曝光,直至取消执业资格;对出具的审核报告不规范不公正,甚至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事务所要坚决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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