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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2]417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0-21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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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我省专用税票及电子信息的开具、录入及传输工作,经过各级国税机关的共同努力,目前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审核通过率已达到95%以上。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率的提高,对防范骗税问题的发生,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是,一些地区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的问题,仍然困扰着出口退税工作的正常开展,影响了出口退税的进度,进而也影响了出口企业正常业务的开展和税务机关的社会形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860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省局作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各级国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部门分工及岗位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的开具及其电子信息的录入、核对、传输及接收工作。
  二、各市主管出口货物征税的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117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统一使用计算机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开具内容要完整、准确规范、清晰。
  三、自2002年11月起,各市局应按照下列时间要求上传和下载专用税票电子信息。
  (一)每月12日前上传本地开具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以及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的专用税票疑点数据和疑点核查反馈信息;上传路径、内容、名称、格式同以前。
  (二)每月20日后从省局服务器(75.16.16.20)\退税分局\_部门公用文件\省局下传文件\退税\ts+年份\ts+月份下载本地使用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专用税票错误数据。
  四、对2000年9月至2002年8月期间存在以下疑点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容许按以下原则进行人工挑过处理:(此款已废止,冀国税发〔2007〕150号)
  (一)对于已组织到审核区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仅“填发日期”、“税种”、“销货发票号码”、“课税数量”、“计量单位”、“单位价格”、“法定税率”、“征税率”字段中的一项或多项与纸制单证内容不符的。
  (二)对于已组织到审核区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缴款书号码前4位(版本号)与纸制单证对应位内容不符,但后9位号码与纸制单证对应位内容相符的以及其它关键字段相符的。
  (三)总局下发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中,“购货企业海关代码”错误,而“购货企业税务登记证号”正确,且其它关键字段(指“税票号”,“计税金额”,“实缴税额”)全部与纸质单证内容相符的。
  五、自2003年1月1日起,总局将对各地开具、缴销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录入、传递、使用、疑点核实反馈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具体评比主要依据“四率”指标来进行,即反映各地信息管理部门上报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时间及质量情况的“上报率”、反映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异地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通过情况的“通过率”、反映专用税票疑点信息核查情况的“核查率”、反映异地情况不属实的“误报率”。各市局应下力量抓好各县(市)、区局专用税票的开具、录入和上传工作,这样我省才能在总局评比中取得好名次。(此款已废止,冀国税发〔2007〕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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