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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西地税发[2008]263号
发文部门: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9-3
实施时间: 2008-9-3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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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县)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规定:对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含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税免税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在具体的办理程序上,省地税局要求减免税申请层报省局审批。
  近期,省政府批转新的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实施,在我市,新标准较以往有较大提高,纳税人税负增加明显;为严肃税法,规范税款征缴,同时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经研究并经征求部分基层局意见,现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受理提出以下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受理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除外)以外的纳税人,均可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税政科提出减免税申请。
  受理条件:
  1、申请减免期限内,受客观因素影响,纳税人出现较大亏损,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亏损严重的;
  3、属于政策性亏损企业或国家重点扶持、鼓励发展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直接向省地税局报送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
  二、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写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占地面积、适用单位税额、减免税年度的主要经济指标、申请减免税依据或理由、申请减免年度及税额等);
  2、《减免税申报审批表》(各栏次应按规定填写完整);
  3、纳税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复印件;
  4、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工资单复印件或应付工资及职工人数等相关财务数据;
  5、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报送和受理时限
  纳税人减免土地使用税申请应在年度或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提出减免申请(2007及2008上半年减免税申请可在2008年10月31日前提出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税政科接到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报告后,应当对申请材料逐项审核。对申请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完善手续和补充材料。经审核,当申请人手续、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时,即为正式受理申请日期,同时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登记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申请资料和本局意见上报市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只对报送资料是否齐全,纳税人反映情况是否属实表述意见。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均应出具加盖本局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其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越权减免税,也不得无故拖延和拒绝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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