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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局查询涉案人员储蓄帐户等审批程序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函[2002]300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0-14
实施时间: 2002-10-14
法规类型: 银行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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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根据我局局务会议的精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指导、协调本系统的稽查工作。原《关于明确查询涉案人员储蓄帐户审批程序的批复》(深国税函[2002]195号)已下发,现将有关审批程序再明确如下,并以此文为准,请遵照执行。
  一、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需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时,应由稽查科或业务科填具《〈税务机关检查案件涉案人员储蓄帐户许可证明〉审批表》一式两联(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审批表》),报分管局长审批。
  二、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将经分管局长审批后的《审批表》报稽查局(系统管理科),由稽查局根据《审批表》填具《税务机关检查案件涉案人员储蓄帐户许可证明》(见附件二,以下简称《许可证明》)后,交由市局办公室送市局局长审批。
  三、市局办公室在对经市局局长签发的《审批表》和《许可证明》加盖市局公章后,交稽查局进行统一编号后退报批单位。
  四、稽查局留存《审批表》第一联和《许可证明》存根联(年终移交档案室备查)。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需要市局局长审批时,参照以上流程(相关文书见附件三、附件四)。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相关附件:
附件二.doc    
附件三.doc    
附件四.doc    
附件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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