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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茶叶加工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国税函[2009]13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9
实施时间: 2009-1-9
法规类型: 纳税评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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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陕西省茶叶加工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陕西省茶叶加工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试行)
  一、茶叶加工企业生产经营及管理现状
  (一)行业相关税收政策
  茶叶是指以茶树的鲜叶为原料,通过各种加工方式制作而成的饮用食品。因加工工艺的不同,生产出的毛茶和精制茶产品在增值税上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52号)文件规定:
  毛茶是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属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
  (二)茶叶加工企业主要工艺流程
  茶叶加工主要工艺流程:
  青茶是以茶园种植的茶树鲜叶为原料,经过摊晾、杀青、理条、做型、烘干、筛选分级、包装,最后形成成品包装茶。(乌龙茶也属于青茶,工艺稍有不同,主要分为萎凋、晒青、做青、杀青、做形、烘焙挑拣、包装等几个程序。)
  红茶是以茶园种植的茶树鲜叶(主要是大茶叶)为原料,经过萎凋、揉切、发酵、烘干、筛选分级、包装,最后形成成品包装茶。
  花茶是在上述两类茶的毛茶基础上进行复火、窨制(一般是三次)再加工后,形成的成品茶。
  (三)我省茶叶加工企业现状
  我省茶叶产地主要集中在汉中、安康和商洛地区。近年来,我省茶叶加工行业发展较快,茶园面积已超过10万亩,形成了茶叶产量近千吨的产销规模,并创出了“午子仙毫”、“定军茗眉”、“宁强雀舌”、“紫阳翠峰”和“商南泉茗”等一批名优品牌。
  目前我省自产毛茶约占70%,精制茶约占20%至30%。茶园管理实行农户自行管理、“公司+农户”、“公司+茶园”三种模式。其中:“公司+农户”、“公司+茶园”为主要经营模式。对于实行“公司+农户”管理模式的,由茶叶公司指导农户进行茶园管理,并提供一定的技术和资金支持,到茶叶采摘期再到茶园进行收购;实行“公司+茶园”模式的,茶叶公司拥有自有茶园并以加工自有茶园茶叶为主。
  二、茶叶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难点
  (一)毛茶与精制茶难以准确界定。现行《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仅从制作工序上对毛茶、精制茶做了界定,毛茶四道工序,精制茶六道工序。从工序上看,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无法准确界定二者的本质区别,比如毛茶制作工序中的“吹干”、“烘干”和精制茶工序中的“干燥”没有严格的区别,而这两种茶叶分别却适用不同的税率,税收负担差别较大,加大了税收管理的难度。
  (二)自产鲜叶与外购鲜叶认定困难。按现有税收政策规定,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毛茶免征增值税,外购的鲜叶加工的茶叶属应税货物。如果纳税人有自己的茶园,既自产鲜叶同时又外购鲜叶加工销售茶叶,取证难度较大。
  (三)茶叶收购环节进项税额抵扣管理难度大。现行税法规定,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时,允许其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及进项税额的申报,都在茶叶加工企业的内部完成,纳税人虚假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问题比较严重。
  (四)部分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部分茶叶加工企业财务核算不规范,加之茶叶销售的对象大部分是消费者个人,企业销售环节大多采用现金交易,不按规定开具销售发票问题突出。
  有些企业甚至将应税商品以免税毛茶项目开具发票,少申报销售收入,增加了税收管理难度。
  三、茶叶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
  由于茶叶加工企业生产销售受季节性因素影响较大,生产、销售旺季主要集中在每年的四月至九月,原材料采购也主要集中在每年的三月至九月。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分析时,应根据茶叶生产企业的行业特点,结合当地市场供求关系、价格波动等因素,对税源变化及增值税收入增减变化原因等进行客观的、深层次的分析,确定纳税评估疑点。
  四、评估方法
  根据《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试行)(陕国税发〔2006〕209号)中纳税评估对象确定的方法,对茶叶加工企业的疑点纳税人,可采取以下方法进行纳税评估:
  (一)投入产出法
  1.评估模型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实际收购鲜叶总量×鲜叶成品率
  评估期产品销售数量=评估期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期末库存产品数量
  评估期测算应税销售收入=评估期产品销售数量×评估期产品平均单价
  问题值=(评估期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2.评估参数
  

评估指标

鲜叶等级

干鲜比

浮动比例

鲜叶成品率

一级鲜叶

1∶4.5

-10%~10%

二级鲜叶

三级鲜叶

1∶4.7

  3.评估方法
  该模型主要是根据原材料产成品的产出比率,结合企业产成品库存数量及销售单价等信息进行测算评估期应税销售收入,并与企业实际申报的应税销售收入对比,查找可能存在的问题。若测算的评估期应税销售收入大于实际申报的销售额,有可能存在少计销售收入、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未计销售收入、虚假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等问题;若测算的销售收入小于实际申报的销售额,有可能存在直接购进成品茶进行销售行为、为他人代开销售发票等问题。
  4.分析提示
  此评估方法适用于对原材料财务核算较为准确的企业。运用该指标进行纳税评估时,由于各地季节天气情况不同,鲜叶的含水量会有差异,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当年茶叶干鲜比率。
  (二)工资(工时)耗用法
  1.评估模型
  评估期产品生产数量=评估期所计提的生产工人工资÷产品生产工人定额工资
  评估期测算应税销售收入=(评估期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生产数量-评估期期末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平均单价
  问题值=(评估期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2.评估参数
  

评估指标

鲜叶等级

干鲜比

浮动比例

鲜叶成品率

一级鲜叶

1∶4.5

-10%~10%

二级鲜叶

三级鲜叶

1∶4.7

  3.评估方法
  由于茶叶加工企业对管理人员大多实行固定工资,而对生产工人一般实行计件工资,因此,可以根据企业计提的生产工人工资额,结合每单位茶叶生产工人工资额标准,测算出评估期茶叶生产数量,与企业账面记载茶叶数量进行比较,查找可能存在的问题。
  4.分析提示
  该评估方法仅适用于对生产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企业,准确搜集生产工人当期应付工资和单位产品计量工资额,是纳税评估的关键。
  该评估模型中所用评估参数,因地区工资差异、季节变化的差异,各地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当年进行适当调整。
  (三)包装物耗用法
  1.评估模型
  评估期领用包装物数量(分产品)=评估期期初库存包装物数量+评估期购进包装物数量-期末库存包装物数量
  评估期产品产量(分产品)=评估期领用包装物数量(分产品)×包装物标重(剔除行业规定损耗)
  评估期产品销售数量(分产品)=评估期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期末库存产品数量
  评估期测算应税销售收入=∑评估期产品销售数量(分产品)×评估期产品平均单价
  问题值=(评估期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2.评估参数
  

评估指标

计算公式

参数

浮动比例

包装物消耗比

(评估期不同规格包装物消耗数量×单位包装物标重)÷茶叶产成品总量

1

0.02

——

0.05

  3.评估方法
  茶叶生产企业生产的茶叶,一般按照产品包装规格划分为50g、200g、250g、500g等。经测算,如果包装物消耗比参数与标准参数1的差异值超出浮动比例,则企业存在疑点,然后按照产品耗用的包装物,测算企业评估期的产品销售量,核对企业申报的销售收入是否真实。如测算产品应税销售收入大于其申报的销售收入,则要查证有无帐外经营、瞒报、漏报、迟报销售收入等问题。
  4.分析提示
  根据茶叶加工企业评估期实际投入包装物数量,按照产品包装规格标重,结合库存产品数量和产品销售数量、销售单价测算分析纳税人产品产、销、存数量和销售收入,并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发现疑点。
  (四)电费耗用法
  1.评估模型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实际加工生产耗用电量×每度电可加工产品数量
  评估期产品销售数量=评估期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期末库存产品数量
  评估期测算应税销售收入=评估期产品销售数量×评估期产品平均单价
  问题值=(评估期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2.评估参数
  

评估指标

标准消耗(参数)斤/度

浮动比例

加工生产耗用电量

5斤/度

-5%~5%

  3.评估方法
  应用该模型主要是针对小规模企业加工的机制茶,可以实行电耗测算,按照杀青、揉碾、脱水、干燥四个工艺所用时间的不同,结合电动机的功率,依照电学知识,进行计算所耗电量,通过与电力部门的计量数据核对,看纳税人是否如实申报纳税,机械制茶每度电可产干茶5斤,倒推之后就可以作为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
  4.分析提示
  在实际纳税评估工作中,根据纳税人用电总量,剔除正常非生产耗电量,同时,根据纳税人加工工艺及加工机械单位生产量耗电的不同,加以区分,结合本地实际进行适当调整,如依据加工企业电量耗用计算的产品产量与账面产量出入较大,则可能存在将收购鲜叶未入账、帐外经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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