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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国税发[2009]16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7
实施时间: 2009-1-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2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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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各直属机构,各县级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地在具体工作中,对征管范围划分过程出现的争议,属于县级以下国税、地税机关的,分别上报各自的县级国税、地税机关,由县级国税、地税机关共同协商解决;县级国税、地税机关无法协商解决的,上报各自的市级国税、地税机关,由市级国税、地税机关共同协商解决;市级国税、地税机关仍存在争议的,上报各自的省级国税、地税机关,由省级国税、地税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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