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禁止在推行电子申报过程中向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国税函[2002]174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9-20
实施时间: 2002-9-20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319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禁止在推行电子申报过程中向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的通知》(国税函[2002]74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在推行电话申报、银行网点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循纳税人自愿选择申报方式的原则,大力加强宣传引导,不得以任何手段和方式强制推行。
  二、各地要对现已推行多种申报方式的地方进行检查,凡有向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情况的,立即停止收取,同时加强监督,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现象。
  三、各地要加强对税务代理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代理机构不得借税务机关名义强制推行税务代理,税务机关不得借代理机构名义变相收取费用。各地要严格执行税务机关与代理机构脱钩的规定。
  附件:关于禁止在推行电子申报过程中向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的通知
  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纳税人电子申报方 2012/12/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推行电子申报的通 深国税函[2012] 2012/12/1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电子申报回执和离线打印申 京地税征[2007] 2007/7/2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子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4] 2004/1/19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深圳市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检验检疫电子 粤价函[2010]12 2011/1/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子申报软件升级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9] 2009/1/22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税收电子申报工作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9] 1999/6/16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申报纳 渝地税发[2007] 2007/12/26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纳税人电子申报纳税试点工作的 湘地税函[2004] 2004/8/28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电子申报的企业纳税人报送申报 贵州省地方税务 201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