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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发[2002]294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9-19
实施时间: 2002-9-19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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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对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有关税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软件企业、软件产品的认定和年审管理。
  (一)关于软件企业、软件产品的认定。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省信息产业局和省软件行业协会是我省软件行业的主管部门和软件企业、软件产品认定组织机构,应根据《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对我省软件企业进行资格认定。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及软件产品由省软件行业协会提出,经省信息产业局审核并会签省国税局批准公布,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后,方能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软件企业年审制度。省软件协会应按规定的标准对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年审结果报省信息产业局和省国税局批准,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省信息产业局公布。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二、关于软件开发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税收政策: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4.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应按现行出口退税的规定实行“免抵退”或“先征后退”的办法。
  (二)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所得税税收政策:
  1.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5.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三、关于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税收管理:
  (一)享受税收鼓励有关政策的企业必须是经过有关部门认定,并取得认定资格,凡没有进行资格认定及取得证书的企业,一律不能享受有关税收减免政策。
  (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软件企业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及集成电路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的软件产品及其它货物和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软件产品不得享受该项政策。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有关税收事项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必须向所在地市县级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海南省《软件企业资格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批件的复印件及有关资料。软件产品实行超税负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应按月提出申请,软件企业自批准认证之日起两个月内必须向所在地市、县国税局提出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资格申请。企业在获利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必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减免税,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
  2.软件企业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生产经营的各项业务,如实反映企业增值税税负水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的同时还销售其他货物,其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3.软件企业应按税法规定进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对年审不合格的也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4.属于财税[2000]25号文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项目(缩短折旧年限、工资、广告费、培训费等)软件企业应如实申报,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在税前列支。
  (四)主管税务机关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1.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对省软件协会、省信息产业局提出的软件企业名单、软件产品的登记资料的审核及会签,并将通过资格认证的结果发文通知各市县国税局执行。
  2.各市县国税局按月受理所辖企业的软件产品享受超税负实行即征即退增值税的申报,正确计算软件产品的实际税负、已交税额、应退税额,并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事项。
  3.新办软件企业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达到或超过30万元的,由市县国税局审核、报省国税局审批;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市县国税局审批、报省国税局备案。
  4.对财税[2000]25号文规定超过标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有关项目,由市县国税局负责审核审批。
  5.新办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的认定由市县国税局负责审核、调整、确认。
  6.对申报不实,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行为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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