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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2]11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9-17
实施时间: 2002-9-17
法规类型: 消费税个案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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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转发给你们。《通知》中关于调整酒类生产企业酒类产品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方法(三)中的合理费用和利润,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生产企业实际情况调查确定,其中合理利润在实际操作中无法掌握的,可暂按《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规定的粮食白酒10%、薯类白酒5%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确定。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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