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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CTAIS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发[2002]201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9-2
实施时间: 2002-9-2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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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CTAIS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二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CTAIS数据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CTAIS)的正常运行和提高应用效果,加强数据管理,保证CTAIS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CTAIS数据管理包括基层业务、市局业务和分析与辅助决策系统三个部分的内容。
  第三条 CTAIS的数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对纳入CTAIS管理的数据,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采集、整理加工,对各项系统参数按照规定权限和时间进行调整,对相关主题按规定时限及时抽取或刷新,确保系统数据与实际税收业务同步;对自审、互审和系统数据质量监控所发现的问题数据及时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完整性原则。对进入CTAIS的数据力求全面完整。
  (三)真实性原则。CTAIS所采集的各项数据必须以原始资料和征管实际为依据,做到来源合法,内容真实,逻辑相符。
  (四)安全性原则。建立CTAIS数据定期备份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操作,并做好防病毒和保密工作。
  第二章 数据采集
  第四条 应用CTAIS的各级税务机关均是CTAIS数据的采集单位,应用CTAIS处理税收业务的各级税务人员均是CTAIS数据的采集人。
  第五条 数据采集的范围包括所有利用CTAIS处理的税收业务、与CTAIS数据有关的外部信息以及CTAIS所生成的各类数据。
  第六条 数据采集的要求:
  (一)严格按照岗责权限采集数据。
  (二)数据录入CTAIS之前,必须对原始凭证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数据逻辑进行确认。
  (三)采集数据要进行本岗自审和关联岗位互审。本岗自审,是指数据采集人在数据录入CTAIS之后,自行把录入的数据与原始凭证进行严格的核对,保证输入CTAIS的数据与原始凭证所列内容一致;关联岗位互审,是指在CTAIS数据采集过程中下一岗位在接到上一岗位传递的资料后,要对上一岗位数据录入的情况进行认真核对,发现错误及时反馈。
  1、各岗位应按日将当天所发生的业务,依据原始资料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CTAIS中,做到计算机存储的数据与原始资料相一致。每笔数据录入后要进行严格的本岗自审,保证输入CTAIS的数据与原始凭证所列内容一致。对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发票发售等工作量大、时限要求高和直接面对纳税人的业务可在当日工作结束后再进行全面和严格的核对。
  2、对于税务登记、发票管理、待批文书、税收计会统票、税务稽查和税收法制等工作要建立关联岗位互审的制度,对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发票发售业务等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关联岗位互审制度。
  3、对本岗自审和关联岗位互审发现的错误及有疑问的数据,要及时分析确认,并结合数据错误的具体情况按照规定进行修改、反馈和问题提交。
  (四)各岗位将数据录入CTAIS后,应在对应的原始资料上加盖印章 ,以明确责任。
  (五)数据采集应杜绝以下情况:
  1、操作人员在不熟悉输机要求的情况下输机。
  2、对尚未发生的业务提前输机,对实际已发生的业务不输机或延迟输机时间。
  3、编造虚假的数据输机。
  (六)实行日采集数据核对制度。各岗位必须将每日录入和有关部门传来的数据与原始资料及有关帐表等进行核对,无误并签章 后方可结束当日工作(见附件1《______岗数据采集日对帐单》)。
  第三章 数据应用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征管部门是CTAIS数据应用的综合管理单位,其它部门按照岗位责任和业务分工负责相应的数据应用管理。市局应设立由各部门人员组成的CTAIS数据应用管理小组进行本市的数据应用管理。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将CTAIS各项系统参数(CTAIS参数维护职责分工表见附件3)、操作层的各模块(市局CTAIS功能模块管理职责分工表见附件4)、分析与辅助决策系统的各类查询和分析主题依据管理权限、岗位责任和业务分工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部门将其落实到专人,负责所采集数据的复核和机内生成数据的核对,确保数据的完整和准确。各个责任部门要根据分工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研究和解决CTAIS功能模块与本部门业务的关联和衔接,充分利用CTAIS信息资源改进和强化管理,同时依据新情况及时提出二次业务需求。
  (二)负责解答和收集CTAIS功能模块与本单位业务相关联的业务问题。
  (三)通过CTAIS的查询或分析与辅助决策系统产出本单位需要的各类清册和报表数据,对CTAIS数据进行横向或纵向的分析比对,对征管工作的质量进行评估,并研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方法,提出管理上的需求和办法。
  第九条 根据数据的应用时效,做好分析与辅助决策系统数据的核对工作。
  (一)实时监控的数据,应及时查询相关数据,核对有关数据的口径。
  (二)按日监控的数据,于次日核对已抽取的上一日数据。
  (三)按月监控的数据,于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核对已抽取的上月数据。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数据的应用面,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优化对纳税人的服务质量和强化对税收执法的监督。
  第四章 数据维护
  第十一条 各市信息中心应设置数据库管理员岗位,具体负责数据的修改维护工作。数据维护的依据是各参数和模块责任部门提交的《CTAIS数据维护通知单》(见附件2)。
  (一)各市国家税务局必须确定本级范围内机构、人员、用户组、用户及其相应权限设置的层级,数据库管理员按照所赋的权限依据既定的岗责权限进行设置和维护。
  (二)操作人员或者操作权限发生变动需要调整的,人事部门或相关业务部门提交变更情况,数据库管理员据以对CTAIS中的相应操作人员及权限进行维护,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三)系统参数需要调整时,按照《CTAIS参数维护级别及职责划分表》明确的科室分工,负责科室报领导审批后向信息中心提交《CTAIS数据维护通知单》,由数据库管理员负责维护,以避免参数维护的随意性。
  (四)各级CTAIS使用者必须以自己的用户名称和密码进入CTAIS,并负责个人登录密码的保管和保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混用他人用户名称进入CTAIS,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人用户名和密码交与他人代为操作。
  第十二条 各市数据库管理员应根据以下要求,对CTAIS分析与辅助决策系统数据进行抽取和刷新:
  (一)按日抽取的数据,应于每日工作结束后至次日工作开始前完成。
  (二)按月抽取的数据,应于每月工作结束后至次月工作开始前完成。
  (三)对系统抽取和刷新数据过程中出现错误并将影响查询结果正确性的,应及时通知相关数据的应用部门,以避免根据错误数据进行查询分析。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CTAIS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并按照提交、确认、处理、答复的流程进行处理。
  (一)当地能自行解决的问题:
  1、各地应建立完善的问题处理机制,从问题的提出到问题的解决要制度化、规范化,并实行责任追究。
  2、属操作失误造成的错误数据,应用单位应及时解决。应用单位无法自行解决的,应详细描述操作失误的环节,分别列举错误数据和正确数据,由相关业务部门确认后交信息中心进行研究处理。
  (二)需由上级解决的问题:
  1、各市按照《CTAIS参数维护级别及职责划分表》中明确的CTAIS操作模块所对应科室分工,负责上报省局相应处室研究解决。
  2、省局无法解决的问题由征管处统一上报总局CTAIS项目管理组。
  (三)业务发生较大变化或需要重组时应提出二次业务需求,业务需求应由业务说明、流程图和涉及的表证单书三个部分组成,经省局统一评估和审核后上报总局CTAIS项目管理组。
  第十四条 各市应定期利用总局下发的查错程序对系统数据进行检查并结合运行情况对数据进行清理,发现错误应及时查找原因,按照问题性质分别由应用单位和信息中心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五章 数据质量考核
  第十五条 数据管理是CTAIS应用的一项长期任务,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建立严密的数据管理考核制度,按照领导复审和上级抽审的原则进行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目标考核之中。
  第十六条 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数据采集和抽取的及时性、数据的准确性、数据的真实性、数据应用的全面性。
  (二)CTAIS数据的原始凭证以及《__岗数据采集日对帐单》的填写和装订是否规范。
  (三)本岗自审、关联岗位互审、数据和征管质量运行监控职责的履行情况等。
  第十七条 数据质量的考核可采用下述方法进行:
  (一)根据CTAIS机内的数据进行逻辑分析和差错比对。
  (二)CTAIS机内数据与原始凭证以及《__岗数据采集日对帐单》所记载数据进行比对。
  (三)根据CTAIS机内数据,实地调查核对数据的真实、准确性。
  可综合采用上述方法,明确专人负责和组织互查。省局将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并予通报。对有意不按规定采集、应用和维护CTAIS数据,并对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造成危害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市CTAIS运行过程中出现丢失数据、主机死机、网络长时间和大面积中断等重大故障时,应于当日报告省局信息中心、征管处,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隐瞒不报或因人为因素导致上述情况出现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市可以结合本地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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