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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函[2002]46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8-16
实施时间: 2002-8-16
失效时间: 2011-10-14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02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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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为其雇员多发一个月或以上的工资的情况,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可参照国税发[1996]206号文(粤地税发[1996]294号转发)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仍按照粤地税发[1999]239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实物(如住房、汽车等)的免费使用权,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并提供实物的企业代扣代缴。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及所获奖品的原值、免费使用年限等合理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点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地税发[2007]186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21
实施时间:2007-9-2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14
实施时间:201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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