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国税函[2002]161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8-14
实施时间: 2002-8-14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331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计价格[2002]656号)和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文件精神,对我省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以下简称“三改”)和下岗职工再就业中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从改革与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树立税收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社会的观念,确保“三改”企业及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有关收费减免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切实维护“三改”企业和下岗职工的权益。
  二、企业实施“三改”过程中,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时,国税机关凭企业出示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有关职能部门或政府“三改”批文,只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10元。
  三、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时,国税机关凭下岗职工出示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劳动部门核发的《待工证》,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该证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按规定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除外)。国税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在《待工证》中的“重要记事”栏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并注明已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四、各级国税机关既要认真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又要按制度办事,严把审核关。要设立台帐,做好登记,准确填报《“三改”企业及下岗职工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统计表》,并将该表逐级上报地州市局,地州市局于每半年结束后20日内将汇总统计表上报省局征管处。
  附件:1、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2、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
     3、“三改”企业及下岗职工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统计表  
  二○○二年八月十四日
相关附件:
附件3:“三改”企业及下岗职工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统计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粤财法[2009]11 2009/9/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 京国税发[2003] 2003/4/25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穗地税发[2005] 2005/1/1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将县属以上集体 湘劳社政字[200 2006/6/1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 粤地税发[1999] 1999/5/26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 深地税发[2005] 2005/10/1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 吉财社字[2002] 2003/1/1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吸纳下 厦劳社[2003]15 2003/6/10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渭南市地方税务局再就业优惠政策请 陕地税函[2003] 2003/12/24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 浙地税发[2003] 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