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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POS机收取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函[2002]225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8-14
实施时间: 2002-10-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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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分局:
  为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广大纳税人,市局决定在全系统发票供售窗口安装使用银行刷卡机(POS机)收取发票工本费,取代目前的现金收费。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POS机结算账户为现行各区(分)局驻点收取发票工本费及零散税款的银行提供的账户(见附件1)。
  二、在使用POS机收费的初始阶段,采取POS机收费与现金收费并存的收费方式,并存期到2002年9月30日止。从2002年10月1日起,一律使用POS机收费。并存期间,现金工本费的缴库方式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三、通过POS机收取的发票工本费,按以下方式结算、划转:
  (一)各区(分)局发票供售窗口每天通过POS机收取的发票工本费,统一转入设定的结算账户;
  (二)各区(分)局发票供售窗口在每天停止售票后,开具汇总缴款书交银行,由银行在款到账户后进行核对,金额相符的,在次日上午前划转国库;
  (三)如发生汇总缴款书金额与银行到账金额不符的情况,由银行与相关发票供售科进行核对,再按以下办法处理:属短款的,由发票供售窗口垫付所短款项,补齐款项后银行立即划转;属长款的,银行先按汇总缴款书金额划转,长款部分银行根据相关发票供售科开具的《多收发票工本费退还书》(见附件2),于2日内将余款退还发票供售科指定账户。
  四、各单位在使用POS机收费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票证管理所)。
  二○○二年八月十四日
相关附件:
附件1.doc    
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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