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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2]31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19
实施时间: 2002-12-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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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7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对纳税人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向高校学生出租学生公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7]130号)的规定,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二、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将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收据、学生身份证明等材料进行归集备查。
  三、对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将享受免税的租金收入与其他收入分别核算,分别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00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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