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计价费[2002]706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2-5-24
实施时间: 2002-5-24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02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自治区有关单位、生产建设兵团计委: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计价格(2002)656号>,为了做好我区下岗职工再就业安置工作,及时准确地把国家政策落到实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宣布取消的工商、劳动、税务、卫生、城建、环卫等部门有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收费项目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向下岗职工再就业收取的管理费、登记费、证书费一律免收。
  二、下列部门向下岗职工再就业收取的费用一律免收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个体工商管理费
  2、集贸市场管理费
  3、个体工商户登记费
  4、各种证书费
  (二)劳动部门
  1、劳动合作鉴证费
  2、求职登记费
  3、成交服务费
  (三)税务部门
  税务登记证工体费
  (四)卫生部门
  1.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2.健康合格证工本费
  (五)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城市占道费
  (六)房屋租赁管理部门
  房屋租赁管理费
  三、清理整顿历年来国家和自治区宣布取消、降低的收费项目,特别是涉及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取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设立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劳动部门收取的劳务许可证费;职业介绍许可证及年检费;《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本费;就业证工本费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微机管理费;过塑费;执照框架费;名称查询费;年检咨询费及各类押金;档案查询费等。税务部门收取的购领发票IC卡费;发票领购手册费;税务发票管理费等。环卫管理部门收取的占道许可证工本费等。房屋租赁部门收取的房屋租赁工本费等。城市管委会收取的门前五包责任制工本费等。
  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计委。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黑国税发[2003] 2003/7/3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吉财法[2003]30 2003/3/20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坚 渝国税函[2002] 2002/7/26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劳 苏财税[2006]14 2006/3/24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关 青劳社厅发[200 2005/5/24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 穗国税发[2006] 2006/6/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京国税发[2003] 2003/1/30
关于切实做好2005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财驻苏监[2006] 2006/2/16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 吉政办发[2010] 2010/8/13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 沪财法[2006]38 200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