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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地税函[2002]302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8-1
实施时间: 2002-8-1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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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新计价费[2002]706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国家和自治区明令宣布取消的购领发票IC卡费、发票购领手折(册)费,主管地税机关一律不得收取。
  二、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免费办理税务登记证。
  三、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对税务行政收费进行自查清理,凡无法律法规依据和未办理收费许可批准手续的税务行政收费,一律不得收取,如有违反,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二年八月一日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新计价费[2002]70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自治区有关单位、生产建设兵团计委: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计价格(2002)656号>,为了做好我区下岗职工再就业安置工作,及时准确地把国家政策落到实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宣布取消的工商、劳动、税务、卫生、城建、环卫等部门有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收费项目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向下岗职工再就业收取的管理费、登记费、证书费一律免收。
  二、下列部门向下岗职工再就业收取的费用一律免收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个体工商管理费
  2、集贸市场管理费
  3、个体工商户登记费
  4、各种证书费
  (二)劳动部门
  1、劳动合作鉴证费
  2、求职登记费
  3、成交服务费
  (三)税务部门
  税务登记证工体费
  (四)卫生部门
  1.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2.健康合格证工本费
  (五)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城市占道费
  (六)房屋租赁管理部门
  房屋租赁管理费
  三、清理整顿历年来国家和自治区宣布取消、降低的收费项目,特别是涉及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取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设立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劳动部门收取的劳务许可证费;职业介绍许可证及年检费;《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本费;就业证工本费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微机管理费;过塑费;执照框架费;名称查询费;年检咨询费及各类押金;档案查询费等。税务部门收取的购领发票IC卡费;发票领购手册费;税务发票管理费等。环卫管理部门收取的占道许可证工本费等。房屋租赁部门收取的房屋租赁工本费等。城市管委会收取的门前五包责任制工本费等。
  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计委。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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