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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文件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2]66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29
实施时间: 2002-11-29
失效时间: 2016-8-26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税务登记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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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文件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300号)已下发给你们,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严格执行国办发[2002]57号文件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免收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同时应将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的《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备查。
  二、对于下岗失业人员免收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要单独建立手工台账或计算机台账进行核算统计。
  三、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局要加强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工作,特别是对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事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此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2002年11月29日
  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文件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2]30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2]13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2002年11月21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0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8-26
实施时间:2016-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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