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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3]89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16
实施时间: 2003-5-16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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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30号)精神,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项目多,任务重,时间紧,为了切实做好专项检查工作,市局成立以黄亦理副局长为组长,市稽查局、流转税处、所得税处、涉外处、征管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人为成员的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稽查局负责。各区县(市)局、各直属单位也要按照市局要求,由主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负责,稽查局牵头、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将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开展专项检查中,内部各单位要加强协调,避免多头检查;外部要加强与地税局的联系,对重点大户可组织联合检查组开展检查。各单位要精心组织,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检查前的培训,确保检查效率和检查质量。
  二、专项检查的内容
  (一)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行业消费税专项检查。检查对象为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生产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我市检查面为本地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总数量的100%,其中市局检查1-2户重点企业,具体名单由市稽查局、流转税处商定后确定。
  1.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生产企业是否按国家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是否存在错用税率的问题。
  2.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
  3.销售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4.自产自用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5.是否设立与之有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销售公司与纳税人之间是如何结算所销售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价款的。是否存在纳税人利用与之有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规避消费税的问题,对这些问题是如何做税务处理的。
  6.截止2002年低,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生产企业累计欠缴消费税金额。
  通过检查,掌握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行业的基本情况及纳税情况。此项检查从2003年5月份开始,各单位于9月30日前将检查总结报告、《化妆品消费税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附表1)、《护肤护发品消费税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附表2)一并上报市局流转税处和稽查局。检查总结报告要求有情况、有数据、有分析。
  要分析缴税情况、税负情况、税收流失原因,要提出整改方案及措施。
  (二)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
  1.专用发票库房建设是否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是否配备专职的守库人员,双人24小时值班制度是否落实。
  3.是否对非库房人员出入库房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
  4.是否按规定配置了运送专用发票的专用车辆和必要的通讯工具。
  5.专用发票收发存手续是否完备,是否认真执行专用发票定期盘存制度。
  6.是否严格实行限量供应、定期核销、验旧供新制度,专用发票领购、发售的有关手续是否完备,登记项目是否齐全,是否执行双人售票制度。
  7.是否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建立专用发票票款的会计核算制度。
  8.是否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9.是否按照总局规定的价格销售专用发票,有无擅自加价的情况。
  10.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是否按规定的征收率4%、6%开具,是否按规定征收税款,并及时入库。
  11.是否建立了专用发票代保管、代开制度和具体办法。
  此项检查从2003年6月份开始,8月结束,各单位于9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上报市局流转税处和稽查局。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
  (三)建筑安装企业、旅行社(旅游公司)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检查对象为由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建筑安装企业、旅行社(旅游公司),包括2002年后新成立的建筑安装企业、旅行社(旅游公司)。
  1.检查200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对有涉及涉税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同时,要检查2001、2002年建安企业普通发票使用情况,包括取得和开具的发票。
  2.检查各项应税收入。重点检查各种经营收入、附加收入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有无长期挂往来账或作账外收入的情况。
  3.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结合行业特点,重点检查各项管理费、计税工资、业务招待费、租赁费、劳务费、代付费用、捐赠支出、装修工程支出等。
  4.建筑安装企业有外出经营活动的,重点检查纳税地点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漏征漏管现象。
  5.对2002年新办建筑安装企业、旅行社是否有漏征漏管现象。
  检查实施时间为2003年3季度,各单位在2003年10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总结及《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附表3)报市局所得税处和稽查局。报告中要反映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具体改进意见和建议。
  建筑安装企业普通发票检查工作从2003年4月开始,9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连同《建安企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4)上报市稽查局。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专项检查。检查对象为2002年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业务的生产企业。检查面为100%,其中市局选取10-20户重点企业进行检查(名单另下)。
  1.重点检查生产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业务有无偷骗税问题。
  2.销售(包括内、外销)规模是否与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相符。
  3.是否存在已出口但不申报“免、抵、退”税的情况。
  4.对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取得有关单证的出口是否按规定补税。
  5.对出口及退税异常增长、委托加工货物及收购非自产产品比重较大、原材料进项手工开具发票较多或进口代征发票较多以及主要以收购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计算进项发票等潜在疑点的,还要进一步延伸检查主要原材料供货环节(进项)的真实性。
  6.出口货物出口额离岸价计算是否正确。
  7.是否按规定对非自产出口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8.免抵退税中的退税额是否在期末留抵税额中予以抵扣。
  市局在检查前,将组织免抵退税的业务培训。检查实施时间安排在2003年7-8月,各单位于9月30日前将检查总结连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5)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和稽查局。
  (五)预提所得税专项检查。检查的对象为向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支付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的任何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外国企业驻华机构(检查名单和专项检查表另附)。
  1.向境外支付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款项的情况,包括:时间、金额、收款方名称和国别、支付原因等;2.扣缴预提所得税的情况,包括:代扣代缴税额、适用税率、扣缴日期、减免情况等;需同时检查的其他项目:承包工程款、劳务费、佣金、财产转让收入等;代扣代缴的税种;外国企业所得税。
  3.本次专项检查由各单位具体实施,市局将在适当时候安排抽查。
  4.本次专项检查要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管理工作相结合,针对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加强对该项工作漏征漏管的检查清理,重点加强对国家机关、国营大中型企业、私营企业及事业单位向境外支付费用的检查;加强与外汇指定银行和地方税务局的联系,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加强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税法宣传,从而有效地维护税收主权,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5.检查年度为:2001年至2002年。
  本次检查在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从6月1日以后安排检查,检查时间为3个月,9月底前结束。各单位于9月30日前将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上报市局涉外处和稽查局,总结报告要针对本次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
  (六)开展对漏征漏管户的检查。检查对象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要求,各单位要认真清理2002年1月以来新办企业的税务登记情况;集贸市场、沿街沿巷、商城、商厦、商务写字楼中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入征收管理的纳税人。
  1.有无国税税务登记证件;2.有无国税机关缴税凭证;3.有无定期定额通知书;4.有无定期定额调整表;5.有无纳税通知书。
  在辖区范围内全面清理不留死角,重点应放在新办企业及本辖区与其他辖区的交界地带。在清理中,各地国税机关要紧紧依靠工商、公安、质监、药监、卫生、城管、街道、乡镇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形成合力,做好清理工作。各区县(市)国税局,在今年5、6两个月内全面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工作,于2003年7月15日前,将2003年《清理漏征漏管户情况统计表》(附表6)和此项工作总结分别报市局征管处和稽查局。
  三、材料报送要求
  (一)各地以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名义向市局相关处室报送税收专项检查报告及附表。
  (二)为提高专项检查报告的报送和汇总分析工作效率,各区县(市)在报送纸质文件的同时,通过FTP报送电子文件,文字部分以WORD文档形式报送,汇总表格以EXCEL电子表格形式报送。报送地址:“JCJ/PUBLIC/税收专项检查”目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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