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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2年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2]433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7-18
实施时间: 2002-7-18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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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稽查局、各征收管理分局、各检查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2号)以及《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3号)的精神和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02年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专项检查的目的:规范市场秩序,公平市场竞争,保护合法经营,打击偷税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推进依法治税。
  二、专项检查工作布置
  (一)继续开展对集贸市场的税收专项检查继续第二季度专项检查中对集贸市场的专项检查,检查重点仍然是: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集贸市场中的所有业户;以批发为主要经营形式的集贸市场中的所有业户;其他集贸市场中的经营大户。
  检查内容包括: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不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的;
  2.建账业户发生设置虚假账户,账实不符,隐瞒收入,虚假申报等方面问题的;
  3.业户在达到建账标准,不按规定建账的;
  4.发票的使用存在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
  5.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没有纳入税务管理的。
  (二)对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检查对象:所有独资、合伙制的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电信公司所属各级企业、足球俱乐部和航空公司的任职人员、全国著名的演职人员和从事广告演出的名人、个体工商大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从业人员。
  检查内容: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表外收入、各项提成收入和奖金是否纳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等。
  检查要求:对独资、合伙制的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电信公司所属各级企业、足球俱乐部和航空公司的任职人员、全国著名的演职人员和从事广告演出的名人的检查面为100%,对个体工商大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从业人员的检查面不低于50%。
  (三)涉外税收专项检查检查对象:外商投资经营(包括自行经营、出租经营)的大型零售企业、百货商场。
  检查内容:
  1.零售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包括企业内部核算是否健全,各项成本摊销是否准确、费用扣除是否合理,存货计价是否一致等;
  2.租赁经营的零售企业、百货商场的出租方的收入申报是否准确,是否依法申报纳税。
  三、检查年度一般检查2001年度的纳税情况,发现涉嫌偷逃税的,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四、注意事项
  (一)本次专项检查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统筹组织的一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特别是针对集贸市场的专项检查,是国家税务总局多次行文强调要做好的一项行业整治工作,各分局要给予充分重视,做好领导、组织、协调和检查工作。
  (二)各分局要对做好辖区管户的调查了解工作,掌握专项检查涉及的所有对象,并认真研究,做好检查对象的选取工作。
  (三)在检查中要注意文明执法;要依法办事;遵守廉政等各项工作纪律。
  (四)发现重大案件或发生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请示市局。
  (五)深圳市罗湖商业城及深圳市通讯器材配套专业市场两个集贸市场是省局确定的重点检查对象,详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工商局关于深入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深地税发[2002]380号)。请有关主管分局做好对这两个集贸市场的专项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单独上报。
  (六)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征管问题和漏洞,要进行认真分析、调研,做好总结工作,并对相关行业的管理、整治提出有效的措施、方法,提出解决征管问题、堵塞征管漏洞的建议。
  五、时间安排和总结报告
  (一)集贸市场专项检查各分局应于2002年8月底前完成,9月9日前将有关表格(见附件)及总结报告报送稽查局,稽查局汇总后于9月15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二)其他专项检查各分局应于2002年9月底完成,于10月15日前将有关表格(见附件)及总结报告报送稽查局,稽查局汇总后于10月31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三)报送材料必须含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为方便统计计算,表格统一使用Excel格式,文档统一使用Word格式,为便于了解有关情况,所有报告请注明联系人及电话,所有电子文件请通过OA电子邮件传送。
  (四)联系人:稽查局检查业务管理一科林柏坚,电话:8377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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