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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10]1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26
实施时间: 2010-1-2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95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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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省局有关核定征收的规定,对部分行业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从事商业经营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5%。律师行业按照《关于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发〔2008〕74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单位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二处报告。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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