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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执行减计所得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10]1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27
实施时间: 2010-1-1
失效时间: 2011-1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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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保持税基的稳定,避免因季(月)度应纳税所得额波动而导致减计所得的频繁调整,季(月)度申报应依法按实际利润额(全部应纳税所得额)进行预缴,不得减计所得。企业2010年度汇算清缴时如符合《通知》规定的条件,方可按《通知》规定减计所得,预缴时多缴的税款可按规定退税或抵缴下年税款。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7
实施时间:20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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