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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2]26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0-22
实施时间: 2002-10-22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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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以下简称《109号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109号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中“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是指酒类生产企业设立有关联关系的独立核算销售公司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情形。
  请依照执行。
  200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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