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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2]21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8-12
实施时间: 2002-8-12
失效时间: 2009-1-12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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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1号)下发以后,各区、县局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指目录列举的,下同),其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对不符合财税字[1995]44号和财税字[1996]20号文件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享受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二、凡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纳税人,应于2002年9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的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方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其2001年1月1日后多缴入库的增值税税款应予以退还。
  2002年8月12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京国税发[2009]9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12
实施时间:20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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