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地税发[2008]10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7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279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省级各保险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保险行业发票管理实际,通知如下:
  一、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财产保险业务的各保险公司,在向付款方收取财产保险费时,必须开具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
  二、发票的式样
  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分为电脑票和手工票两种,采用汉英二种文字印制。电脑票规格为241mm×152mm,手工票规格为250mm×152mm。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开票方留存;第二联发票联,付款方留存;第三联记帐联,开票方记帐;第四联业务联,开票方业务部门留存。填开内容较旧版发票增加了“代收车船税金额和滞纳金金额”内容。发票使用纸张和颜色维持不变。
  三 、发票的领购程序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根据发票的使用量向省地方税务局领导购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并负责发票的对外发售管理、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各省级保险公司应按照规定程序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申请领购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并负责内部逐级发放管理工作。
  四、发票的日常管理
  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从2008年1月起纳入税务机关的通票进行管理。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不得受理和审批财产保险公司申请印制的自印票。
  各省级保险公司及下属各市、县分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立发票专用仓库,制定相应的发票领取、使用、保管制度,并设置发票账簿,认真记载发票领、用、存等情况,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保险业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报告表》。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发票的启用时间
  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自2008年1月1日起启用。各保险公司现存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12 2008/1/1
湖南省地税局中国保监会长沙特派员办事处转发国税务总局 湘地税发[2001] 2001/10/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 青地税发[2008] 2008/1/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 辽地税函[2015] 2015/11/13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使 辽地税函[2015] 2015/8/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湘地税函[2007] 2008/1/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石家庄特派员办 冀地税发[2001] 2001/10/10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西宁特派员办事 青地税征字[200 2002/2/4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 沪税稽[2001]81 200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