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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共同实施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2]20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2-8-2
实施时间: 2002-8-2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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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信用联社:
  为了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加强个体税收征管,方便纳税人就近申报纳税,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社会化进程,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在广泛调查研究基础上,充分协商决定对实行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到银行网点申报纳税并在近日正式签署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共同实施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工作的框架协议》。现就有关共同实施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的工作事项安排部署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共同实施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工作的具体内容
  (一)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方式
  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方式是在税银联网的基础上充分利用银行计算机网络提供的通存通兑功能,以自愿为原则规定采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在申报征收期前到开户银行任何一个营业网点存足不少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实现征收期内由银行按照税务机关传输的核定应纳税额信息直接划转入库,完成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一种申报纳税方式。
  (二)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系统的基本运行方式。
  1.由主管税务机关与本区县信用联社之间实现联网(采用ISDN方式),双方按照预先制定的规程要求按时完成有关纳税人各种纳税信息资料的汇集和整理以提供给对方查询、统计和使用。
  2.个体工商户在本区县范围内就近选择信用联社下设的储蓄网点开立存款帐户,并将帐户设立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3.由主管税务机关将个体工商户基本登记信息、银行帐户号码、核定的应纳税额等综合信息录入与信用联社联网的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系统内。
  4.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将个体工商户基本登记信息的变更情况、个体工商户的增减情况以及个体工商户应纳税额的调整情况录入与信用联社联网的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系统内。
  5.每月申报期内,由信用联社按规定要求划拨税款并将所集中的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具体程序如下:
  (1)每月月底前,个体工商户在开立帐户的储蓄网点或本区县范围内信用联社下设的其他网点存入不少于核定应纳税额的存款。
  对于未予办理存款或存款不足而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在得到信用联社反馈的有关税款入库信息后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在此期间纳税人到银行缴纳税款的,由信用联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额调整后,应以调整后的应纳税额作为标准完成存款。
  (2)每月申报期内,由信用联社对在本区县范围内开立帐户的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款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和要求集中划拨,同时负责安排为个体工商户开具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专用机打完税证,并确保三个月以内以适宜的方式和汇道发送给纳税人。
  信用联社应认真研究确定将专用机打完税证发送给纳税人的方式和渠道并将相关的计划、要求、通知等文件送达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专用机打完税证由各区县信用联社向本区县国税局统一领取,并分别发到各信用社(分社),各信用社(分社)在缴款日(征期)利用系统打印出纳税人完税证;各信用社(分社)打印出纳税人缴款清单与事先设定好的代收国税系统个体工商户税款帐户科目核对无误后将完税证装订,并将各税种汇总金额在封面上注明,上交由信用联社确定的专门机构(区县联社营业部);由信用联社确定的专门机构收妥完税证后按税收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报。
  (3)税款划拨当日,信用联社应及时汇总已划拨税款并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将已划拨税款缴入国库。
  (4)每月申报期结束后,信用联社应及时将划拨与缴纳税款的情况进行汇总清理并录入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网的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系统内。
  (5)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时查阅信用联社所反馈的划拨与缴纳税款信息,及时办理已纳税户销号和对未缴纳税款业户的处理事宜。
  (三)国税机关和信用联社双方的权责
  1.国税机关
  (1)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协议与本区县信用联社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为其核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及副本,确认对方从已存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存款帐户上划拨税款的权利及其他相关事项。
  (2)主管税务机关及下属单位依照协议负责对本区县信用联社及下属单位的代征税款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对有关代征人员进行税收业务知识解答和培训。
  (3)主管税务机关对信用联社配备的工作站及其网络设备专机专用。
  (4)主管税务机关向信用联社确定的专门机构提供代征税款必需的应纳税信息作为代征税款依据。
  (5)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向信用联社按时提供完税凭证和缴款书,并说明税票领用、保管及损失赔偿的有关规定,建立票证领、用、存台帐并监督正确使用,按月核查。
  (6)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季对信用联社确定的专门机构划拨税款及税款缴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处理申报征收期内因存款不足导致信用社未能扣缴税款业户的征收、处罚事务;负责处理干扰、阻挠正常代征业务的纳税人。
  (8)主管税务机关承诺对个体工商户信用社存款信息保密。
  (9)有关代征手续费问题待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后按照有关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2.信用联社
  (1)信用联社确保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系统软件正常、安全运行,在申报期内不出现任何故障。必要时,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调整情况,依照国家税务机关的业务需求调整、补充、完善软件系统。
  (2)信用联社负责对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实行银行网点申报纳税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办理开户、存款等业务。
  (3)信用联社应将各营业网点机构设置及专门机构确定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联系、告知。
  (4)信用联社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传输的个体工商户应纳税信息后,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未存足税款业户名单,并配合进行存款催办。
  (5)信用联社在与本区县主管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接受对方核发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后,应按规定对税务机关所核定的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款按时划拨和解缴入库。
  (6)由信用联社负责购置的,主管税务机关及信用联社下设单位涉及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系统范围内所使用的硬件设备并承担建立及使用双方间网络专线的相关费用,其产权归信用联社所有。
  (7)信用联社负责双方整个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系统软件的安装、调试、操作培训以及系统的检修、维护工作,不得擅自更改微机软件程序及内容。
  (8)信用联社如发现涉及税收方面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主管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处理。
  (9)信用联社在计算机配置、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时限及服务规范等方面应符合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要求,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个体工商户热情服务,办理手续快捷、周到。
  (10)信用联社应对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系统运行中所获得的涉税信息予以保密,保证网络运行安全。
  二、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工作的具体安排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共同实施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工作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强个体税收征管,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社会化进程,方便纳税人,提高税收行政服务质量和效率的一项新的举措。各级国税和联社部门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克服畏难情绪,认真学习领会本通知各项条款,坚定不移地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国税和联社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和由有关管理部门人员组成的办事机构,具有负责推行工作,要按照市局和市联社的统一部署并结合各自实际,全方位、有计划、分步骤地贯彻落实好协议,确保圆满完成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的推地工作。
  (二)作好宣传动员工作
  实施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必须认真做好培训和宣传工作。要组织个体税收征管人员和联社有关部门人员进行对协议的学习培训,熟练掌握必备的工作技能。同时,要搞好广泛的宣传发动工作,在宣传发动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要向纳税人说明采取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的方便性,使其自觉和自愿地接受。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多种形式做好宣传,争取广大纳税户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与配合,为扎实、稳妥和全面地推进此项工作打好基础。
  (三)尽快转换职能,提高服务和管理质量
  启用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系统后,对于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收形成了相对高度的集中征收与逐渐完善的专业系统管理相互并存的局面,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重心将转向以日常的管理和监控为主。有关区县国家税务局要结合自身情况,将定额管理、发票管理、催报催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监控等工作全面落实到人,明确责任考核,突出管理实效,减少漏征漏管,切实提高个体税收征管质量。
  各级农村信用社应重视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的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用语,及时热情地为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服务,不得无故拒绝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遇到问题要耐心为客户进行解释,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与相关的税务机关取得联系,为客户提供完善的服务。完税证的领取、打印、发放和保管都要由专人负责,并视同重要会计凭证入库管理。各级农村信用社要抓住这次代理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工作的契机,树立北京市农村信用社的良好社会形象,增加信用社的知名度,把握机会将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吸收为长期存款客户,增加信用社的存款,并协调好与各级国家税务机关的关系,争取更长远更广泛的合作。
  (四)有关贯彻落实协议的若干具体问题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将在我市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门头沟、通州、顺义、密云、怀柔、平谷、房山、大兴、昌平和延庆十四个区县范围内共同实施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工作。涉及东城、西城、崇文和宣武四城区实施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的工作另行研究确定。鉴于燕山、西站和开发区分局实际负责征管的个体工商户数量很少,因此在上述三个地区范围内暂不开通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系统。
  2.实行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范围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集贸税收管理的通知》(京国税[1996]147号)中所明确的个体工商户税收范围确定。涉及集贸市场税收的征收方法和征管方式仍按照现行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将于2002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系统。为确保该系统的顺利开通使用,有关区县国家税务局和区县信用联社应自文到之日起至8月31日共同研究、协商、确定相关事宜,立即按照协议有关规定着手进行个体管理所与联社相应部门之间申请通信线路(ISDN)、联网调试等相关工作并于2002年9月1日至30日全面完成本区县范围内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系统的试行运行。
  4.有关区县国家税务局应于8、9月征期内(各为1至10日)在征收税款的同时,以宣传提纲、通告(市局统一印发)等形式宣传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工作并通知和安排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时限内到有关联社网点办理开户手续,领取存折和信用卡。具体通知方式宜采取书面形式,内容由有关区县国税和联社等部门共同拟定。对在征期内未通知到位的个体工商户宜采取其他方式妥善安排其到相关联社网点办理开户手续。
  通知和安排个体工商户办理开户手续时应注意以个体工商户自愿参与为原则,确保个体工商户具有自由选择是否参加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系统进行申报纳税的权利。
  5.其他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将于近期组织召开由有关区县国税、联社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培训会,对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系统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辅导和演示,发放学习辅导材料、有关软件及配套资料。有关安排另行通知。
  (2)涉及联社系统代征税款时所用专用机打完税证已由市局统一安排印制并将在系统开通启用前发放到有关区县国家税务局。
  (3)本通知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200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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