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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财办建[2008]231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7-17
实施时间: 2008-8-1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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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省管县财政局:
  为加快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规范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厅制定了《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七月十七日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确保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我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根据财政部、水利部《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财建[2007]1025号)、财政部《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619号)、省政府《陕西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2007]19号)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小型病险水库,是指列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由财政、水利部门共同负责除险加固工作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
  第三条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组成。地方配套资金包括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市县财政配套资金两部分。
  第四条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 建立项目责任制度:
  (一)由省政府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责任书,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市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负总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所管辖)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并参与项目前期及建设等相关工作。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建设单位负责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具体实施。
  第二章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列入《专项规划》范围内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项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专项规划》以外的项目和规划内前期准备不充分的项目。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切块下拨省财政,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按照中央单库平均补助资金占我省单库平均投资的比例,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同比例分配到各个水库。中央资金只能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
  第七条 省级补助资金按照中央文件要求结合市县财力情况统筹安排。(1)省直管县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全部由省级负担;(2)西安、延安、榆林三市非直管县项目省级补助资金总额按地方配套资金的50%控制安排,其它各市非直管县项目省级补助资金总额按地方配套资金的80%控制安排;(3)对于非省直管的国定贫困县项目,省上可在各市省级补助资金额度内予以优先考虑和倾斜,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负担,不得转嫁到县级财政。
  第八条  市、县配套资金由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筹措落实,确保本级配套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章 专项资金安排和拨付
  第九条  项目实施计划的制定。实施计划要体现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考虑病险程度重,垮坝失事后影响范围广、损失大,与水库下游经济社会和生态关系密切,除险加固后效益显著,且前期工作到位的病险水库,同时对遭受地震、洪灾和其它自然灾害破坏严重的小型水库予以倾斜。(1)各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前制定下一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审批。(2)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制定我省下一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条  中央补助资金计划和预算的下达。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后,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2个月内,按照当年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及项目数,经过综合平衡和统筹考虑,确定具体实施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当年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计划,由省级财政将资金预算下达到具体项目。各市、直管县财政局在收到资金后,要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到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省级补助资金的下达。省级补助资金待市县配套资金先期到达专户后再行拨付,并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批下达,首批资金只下达省级补助资金的50%,在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并经省级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再安排剩余省级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计划和预算的变更调整。计划和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变更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报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专项资金要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有关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四条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应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之日起1年内完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将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配套资金的落实及项目工程进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或重点监督检查;或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根据各地项目完成情况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对于分年度完成情况较好的地区,采取相应奖励;对于分年度完成情况较差的地区,扣减下一年度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部门外,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各市要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专项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于每年8月底前随同项目完成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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