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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地税发[2005]167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27
实施时间: 2005-12-27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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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税务机关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各直属局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新《办法》,尽快了解掌握其内容和要求,保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按新《办法》执行。各直属局应根据新《办法》的内容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及时宣传、布置纳税人依时办理审批事项的申报审批,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按时完成汇算清缴各项工作。
  三、从本年度起,各直属局应于6月15日前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相关报表上报省局所得税管理处,以便省局及时汇总上报总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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