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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委托银行代扣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函[2002]271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6-26
实施时间: 2002-6-26
法规类型: 银行 代扣代缴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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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委托银行代扣税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予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委托银行代扣税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向纳税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申报纳税方式,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提高征纳效率,规范委托银行代扣税款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河南省范围内所有按“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个体纳税人,均可申请办理委托银行代扣税款。
  第三条 委托银行代扣税款是指纳税人通过与税务机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双定征收纳税人多元化申报纳税协议书》(见附件),并在委托银行预储税款,每月例征期间由税务方利用批量扣税程序集中处理纳税人申报纳税的方式。该方式通过人工控制或自动实现从CTAIS中实时、逐户提取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和定税信息,经判断纳税状态后向相应银行发起扣款请求,自动完成纳税申报和税款划缴。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委托银行代扣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在与税务部门实现网络联接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储蓄帐户,并与税务机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双定征收纳税人多元化申报纳税协议书》三方协议书。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协议书视同长期资料妥善保存,归入纳税人档案。
  第五条 委托银行代扣税款的纳税人,必须保证每月例征期前纳税帐户的银行存款余额大于其当月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
  第六条 委托银行代扣税款的纳税人,纳税帐户的银行存款余额大于其当月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的,视同已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七条 采用委托银行代扣税款的纳税人,仍可自由随意选择电话报税或银行网点报税,而且不会在一个例征期内造成重复纳税。
  第八条 下列纳税人当月不能采用委托银行代扣税款:
  (一)所属期内实际销售额超过核定定额30%的;
  (二)对核定税额有异议的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纳税人需在例征期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定额。
  第九条 办理停歇业的纳税人,必须在次月例征期开始前将停歇业手续办理完毕。
  第十条 采用委托银行代扣税款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电话或到银行网点查询税款缴纳情况。
  第十一条 如纳税人需要完税凭证的,可自申报之日起一年内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核定定额通知书》到开户银行任一网点领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双定征收纳税人多元化申报纳税协议书
  双定征收纳税人多元化申报纳税协议书
  (样本)
  甲方:                    纳税人识别号(协议号):
  纳税人名称:
  经营地址:
  乙方:                    (主管税务机关)
  丙方:                    (银行)
  为了方便甲方申报纳税,降低纳税成本,提高税款征收效率和服务质量,乙方和丙方为甲方提供电话申报纳税、银行网点申报纳税、自愿委托扣税和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实时划扣税款四种服务方式,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自愿选择使用91591(12366)电话申报纳税、丙方营业网点申报纳税、自愿委托扣税或在乙方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实时划扣税款,同意遵守本协议。
  2、甲方使用上述四种方式申报纳税,可不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表。甲方使用91591电话申报纳税,或到丙方营业网点申报纳税,或自愿委托乙方在例征期内通过丙方从其储蓄帐户上成功扣缴当月应纳税款时,视同向乙方申报纳税。甲方到丙方营业网点申报纳税或到乙方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时,应持《核定税款通知书》,《核定税款通知书》视同纸质申报表。
  3、甲方在丙方任一营业网点开设活期储蓄帐户(或储蓄卡),开户行为     ,帐号(或储蓄卡号)为     ,并保证在每月申报之前存入足够缴纳当月税款的金额(存款利息计入该帐户)。
  4、甲方自愿委托乙方在每月例征期内的任意时间按照乙方核定的当月应纳税款从其在丙方开设的储蓄帐户上扣缴当月应纳税款,丙方应当按照乙方核定的税款在例征期内扣缴税款。
  5、每月1—10日为纳税例征期,若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每月例征期最后一天当天以银行大机系统时间18时为截止受理电话报税时间,乙方应严格控制纳税例征期,每月例征期过后,丙方仅接受在办税服务厅发生的扣税请求。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内通过拨打91591电话或到丙方任一营业网点申报纳税,如电话语音或丙方营业网点提示的核定税额正确无误,甲方确认缴纳,丙方据以扣缴税款,甲方不得拒付。甲方应保证申报内容的真实、正确和完整,并确认以乙方或丙方电话申报系统计算机记录的接收数据为准。
  6、甲方若生产情况发生变化,纳税期内实际经营额超过乙方核定经营的30%时,应及时向乙方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若不如实申报,一经查出,按偷税处理。
  7、甲方若银行储蓄帐户存款不足致使丙方不能在例征期内成功扣缴税款,需持有关资料到乙方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并承担逾期申报责任。
  8、甲方必须注意电话报税密码和储蓄帐户与储蓄卡密码的保密,因卡丢失或密码泄露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9、丙方根据乙方电子信息服务平台报税系统指令扣款,如因乙方指令信息有误产生错扣、误扣,丙方不承担责任;由于丙方原因产生错扣、误扣,丙方承担相应责任。
  10、若甲方对核定应纳税额或扣缴税款有异议,应向乙方查询。
  11、由于通讯、设备故障等因素造成甲方申报纳税有误,由三方共同协商解决。
  12、甲方在丙方营业网点申报纳税、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的,现场即可打印完税凭证;甲方拨打电话申报纳税、自愿委托扣税的,可自申报纳税之日起一年内主动到就近丙方营业网点索取完税凭证,逾期不取,丙方不再提供有关服务。
  13、甲方若储蓄卡或存折丢失,需到原开户银行网点挂失后,重新开立帐户并签署协议。
  14、乙方与丙方保证接受纳税人申报资料过程中的正确性与唯一性,对系统接受的申报资料负责保密。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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