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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地税一[2008]61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29
实施时间: 2008-4-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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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对预售收入预计利润率暂确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规定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其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9%。
  二非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计利润率按以下规定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中心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高新园区的,不得低于20%。
  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5%。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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