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为广东省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10]6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25
实施时间: 2010-1-25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31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企业的服务,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精神,省监察厅、经信委牵头,会同省国税局等31家单位,在全省择优选取了1000家“高增长、有自主品牌、市场竞争力强、自主创新能力强”的重点企业(具体名单见《关于印发广东省直通车服务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粤经信运行[2009]207号),建立起优强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为落实好省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更好地服务企业,省国税局领导专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专题研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措施》(以下简称《服务措施》),该服务措施已收入《广东省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文件汇编)》并向相关企业和社会公开。现将粤经信运行[2009]207号文(见附件1)和《服务措施》(见附件2)一并下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做好为1000户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工作。
  一、充分认识建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的重要性。建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是贯彻落实省委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为转型升级的企业提供“优质、便捷、快速”服务的一项重要工程,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深刻理解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抓好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抓紧组织落实省国税局制定的《服务措施》,并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服务细则,确保全省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工作尽快在当地国税系统启动,推动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的正常运作。
  二、切实做好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对1000家重点企业中属于本地区辖管的企业的名单及其生产经营状况等应准确及时掌握。要急企业之所急,帮企业之所需,解企业之所难,不断转变工作作风,组织税源管理、办税服务厅、税政法规等相关部门采取直接受理、协调督促、定期走访、现场办公、政策速递等多种服务方式,加强与重点企业的直接联系沟通。在符合法律、法规、制度原则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采用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方法,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切实落实好《服务措施》所列内容。另外,《广东省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文件汇编)》已发送至各地市国税局,供参阅。
  三、在《服务措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相关处室(纳税服务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反馈。
  附件:
  1.关于印发广东省直通车服务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粤经信运行[2009]207号)
  2.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措施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关于印发广东省直通车服务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粤经信运行[2009]207号)

  附件: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措施

  为配合做好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工作,共同扶持广东省经济发展,根据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完善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措施的函》(粤经贸函[2009]1213号)的要求,经研究,省局制定直通车服务措施如下:
  一、发放重点企业“办税优先卡”
  对经省政府确定享受直通车服务的重点企业,由所在地市国税局统一发放“办税优先卡”,重点企业凭证办税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
  二、建立重点企业联络员制度
  省、市、县(区)国家税务局成立重点企业 “直通车”服务工作小组,专门负责协调处理重点企业的服务工作,建立与重点企业的沟通制度;确定联络员,负责与重点企业的定期会晤、走访;听取重点企业的涉税诉求,帮助重点企业解决涉税问题,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
  三、开通重点企业服务“绿色通道”
  各基层单位开通纳税申报“绿色通道”,设置重点企业申报窗口,有条件的地区要专门为重点企业开辟“大户室”,为其提供优先、优质的纳税服务。重点企业凭“办税优先卡”到指定窗口或“大户室”办理认证、抄税、申报等涉税事项,也可直接与值班人员联系,办理涉税事项。
  四、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纳税人的重点企业,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放宽发票的供售限额,并简化供售手续。
  五、制定和实施出口退税分类管理办法和重点出口企业联系制度,提高我省出口退税管理水平
  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B级的重点出口企业,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应向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及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企业除外)。退税部门在审核时,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外贸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并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属于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对尚未到期结汇的,退税部门审核退(免)税时,可暂时免予审核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简化出口退(免)税人工审核,除税务总局、省国税局规定的人工审核必审项目外,其余项目可不再进行人工审核。对其中属于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且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的生产企业,除按照规定提供电子数据及申报表外,在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资料,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退税部门可据此按现行出口退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手续;企业在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应及时向退税部门提供。
相关附件:
广东省直通车服务重点企业名单.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重点企业会计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驻苏监[2010] 2010/1/26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点企 晋地税计发[200 2001/1/1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企业引进优秀人才 黑政发[2014]32 2014/12/5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全省20户大中型重点企业加快退税 鲁国税函[2006] 2006/9/30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变更省局监控重点企业财务 国家税务总局山 2020/7/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 内国税计字[200 2000/1/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点企业税源 皖地税函[2001] 2001/1/13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 皖国税发[2000] 2000/3/1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 皖地税[2000]26 200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