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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地税一[2007]188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0-25
实施时间: 2007-10-25
失效时间: 2011-8-29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74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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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111号)转发给你们,希各地按照总局工作要求和市局有关2007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初步工作方案,认真落实首次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后续工作,并及早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相关准备工作,以确保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顺利展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111号)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9
实施时间:201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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