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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地税函[2009]14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6
实施时间: 2009-1-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388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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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明确,请依照执行:
  国有性质的企业,其每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总额,应在企业同级政府有关部门限定数额内,按照实际支出数扣除,超过限定数额支付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整增加处理,同时也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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