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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国税发[2008]349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22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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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规范全省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保障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顺利运行,省局制定了《陕西省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1.销方未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略)
  2.异常通知单移交清单(略)
  3.异常通知单审核检查结果反馈单(略)
  陕西省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红字发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76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红字发票),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又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红字发票管理系统),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受理企业申请,向企业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并进行核对处理的日常管理系统。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红字发票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信息中心负责红字发票管理系统的相关技术支持工作;办税服务厅负责红字发票管理系统的具体业务操作工作;税源管理部门及稽查部门负责红字发票管理涉及的审核检查工作。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购买方(销售方)应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销售方未取得《通知单》前,不得开具红字发票。
  第六条 购买方申请开具《通知单》的情形及处理:
  (一)在认证期内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写明具体原因和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蓝字发票)信息,同时报送蓝字发票抵扣联原件,以备查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回蓝字发票原件,并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销售方依据《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
  (二)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写明具体原因和相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同时报送蓝字发票抵扣联原件,以备查验。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回蓝字发票原件,并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销售方依据《通知单》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并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七条 销售方申请开具《通知单》的情形及处理:
  (一)因开票有误等原因购买方拒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和相对应的蓝字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及联次齐全的蓝字发票原件,以备查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回蓝字发票原件,并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
  (二)因开票有误等原因销售方尚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给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和相对应的蓝字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未交付原因、错误具体项目、正确内容的《销方未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附件1略)及联次齐全的蓝字发票原件,以备查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回蓝字发票原件,并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
  第八条 购买方属未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一般纳税人,购买方可手工开具《申请单》,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通知单》。
  第九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申请方留存;第二联由出具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与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出具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申请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专用章”。
  第十条 纳税人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开具红字发票时,必须输入《通知单》编号,在抄报税时记录每张红字发票对应的《通知单》编号。
  第十一条 纳税人不得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冲抵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销售收入。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的红字发票不需认证。
  第三章 岗位及职责
  第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设置红字发票系统管理岗、红字发票系统维护岗和红字发票系统管理领导岗。
  (一)红字发票系统管理岗负责以下工作:
  1.对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
  (1)在认证期内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审核购买方填报的《申请单》中填写的具体原因和相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
  (2)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审核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是否经过税务机关认证,同时审核购买方填报的《申请单》中填写的具体原因和相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
  (3)因开票有误等原因,购买方拒收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填报《申请单》的,应审核是否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销售方填写的具体原因和相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同时审核购买方提供的书面资料。
  (4)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销售方填报《申请单》的,应审核销售方是否在开具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销售方填写的具体原因和相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同时审核销售方提供的书面资料。
  2.审核发现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不完整、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未按照规定加盖印章等情况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3.对《申请单》审核无误的,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通知单》,同时使用“通知单管理/红字发票通知单维护”菜单下的“同步总局数据”进行数据同步。
  4.将打印的纸质《通知单》提交给红字发票系统管理领导岗,经审批同意后,加盖“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通知单专用章”交付给纳税人。
  (二)红字发票系统维护岗负责以下工作:
  1.对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发票时,因错误录入《通知单》编号,导致比对不成功,系统无法核销的情况,使用“红字发票通知单编号修正”功能修改报税记录中的通知单编号,并进行核销操作。经修改,仍无法进行核销操作,应填写《异常通知单移交清单》(附件2略),并经红字发票系统管理领导岗签字同意后,移交给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检查。
  2.每日定期对异常《通知单》进行查询,对以下两种异常《通知单》进行业务处理:一是红字发票已报税,但购买方在90天认证期内对蓝字发票进行了认证;二是红字发票报税时,红字发票与相对应《通知单》的发票种类、金额、税额等信息不符。列为异常的《通知单》应及时导出信息,填写《异常通知单移交清单》,并经红字发票系统管理领导岗签字同意后,移交给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检查。
  3.对于已完成审核检查的异常《通知单》,按照税源管理部门反馈的审核情况录入结果。
  (三)红字发票系统管理领导岗负责以下工作:
  对红字发票系统管理岗提交的已打印的《通知单》、红字发票系统维护岗提交的《异常通知单移交清单》,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增值税管理部门设置红字发票监控岗,负责按月查询下列统计表,分析本地红字发票管理工作质量:
  (一)《红字发票通知单统计》(按税务机关)
  (二)《红字发票通知单统计》(按企业)
  (三)《存根联明细销单情况查询》
  (四)《红字发票通知单日志查询》
  (五)《红字发票通知单同步日志查询》
  第十五条 各级信息中心原有的防伪税控系统维护岗增加红字发票系统维护的相应职责:
  (一)红字发票系统的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
  (二)保障红字发票系统正常运行的技术环境。因网络不通、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不能正常工作的,负责及时解决。
  (三)系统代码维护,包括人员代码的维护。
  (四)对新增加人员和调离人员进行相应的软件权限维护。
  第十六条 “一窗式”管理岗位人员增加以下职责:
  (一)使用报税子系统接收红字发票报税明细信息和每张红字发票对应的《通知单》编号。对在征期内进行报税的销售方,若销售方开具了红字发票,则系统给出销单成功的提示信息。在企业申报时,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应严格审核已开具红字发票是否与《通知单》相符,对未取得《通知单》而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及时转“一窗式”总复核岗,由总复核岗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属于无法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认证子系统中确认,并保存无法认证的结果。
  (三)在使用认证子系统对存根联补录认证时,对补录的红字发票,在解密认证通过后,必须录入红字发票对应的《通知单》编号,并录入对应的蓝字发票号码和代码。
  (四)对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一般纳税人进行“一窗式”比对的规则为: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3栏数据减去第14、15、16、17、18、19、20栏后的余额,与系统提供的纳税人当月因开具《通知单》而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合计数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为前者大于或者等于后者。比对未通过的,按照“一窗式”比对规定,移交复核岗处理。
  第十七条 税源管理部门职责:
  (一)审核检查红字发票系统维护岗位传递的异常《通知单》信息,并于30日内填写《异常通知单审核检查结果反馈单》(附件3略),向红字发票系统维护岗反馈审核检查结果。
  (二)审核检查“一窗式”总复核岗移交的异常红字发票信息,并于30日内向“一窗式”总复核岗反馈审核检查结果。
  (三)对涉嫌偷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检查的异常《通知单》信息或违规开具红字发票信息,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稽查部门职责:
  对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的涉嫌偷骗税、其他需要立案检查的异常《通知单》信息、违规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进行处理。在审核检查完毕后7日内,填写《异常通知单审核检查结果反馈单》,并向移交单位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章 代开红字发票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开具有误等原因购买方拒收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销售方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持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或销售方出具的《销方未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和联次齐全的蓝字发票原件,向原代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申请单》,经原代开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为小规模纳税人出具《申请单》。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出具《申请单》时,应填写对应蓝字发票的销售方名称和税务登记代码(即代开税务机关的名称和代码),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栏填写代开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申请理由。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的《申请单》上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持《申请单》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通知单》,红字发票系统管理岗在出具《通知单》时,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栏填写代开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申请理由。
  第二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通知单》后,交原代开税务机关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第二联由原代开税务机关留存。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涉及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等情形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红字发票管理各环节相关资料,各部门应依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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