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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4]44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24
实施时间: 2004-5-24
失效时间: 2006-10-12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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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48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
  (一)各局退税部门每月10日将本局新增、变更企业情况填写《新增出口企业登记表》(见附件一)、《注销出口企业登记表》(见附件二)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二)各局信息中心负责按时接收市局通过MQ下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通过报关单传输监控台检查数据的接收情况,并及时将数据转交本局退税部门。
  二、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数据
  各局信息中心负责接收和汇总本局业务部门报送的专用税票信息,并于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以前通过市局退税FTP服务器(IP:68.16.16.28)上报市局信息中心,上报路径为:市局退税FTP服务器/各局数据上报/专用税票/信息上报的相应月份目录下。
  三、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
  (一)各局信息中心负责接收本局退税部门报送的三类专用发票电子数据,并于每月12日前通过MQ上传市局信息中心,数据上传目录为:MQ通讯服务器上的数据集中上传子目录(GGSJGLPT\Send)。各局从2004年5月开始统一使用MQ通讯服务器报送专用发票数据,不再通过FTP方式进行上报,上报数据要严格按照国税函[2003]995号文件规定的电子数据格式和文件命名规则。
  (二)各局信息中心负责接收市局通过MQ下发的专用发票信息,并通过专用发票稽核结果传输监控台检查数据的接收情况,于每月31日前传递给本局退税部门。
  (三)各局信息中心负责将从金税工程稽核数据库中抽取的数据通过MQ上传市局信息中心,数据上传目录为:MQ通讯服务器上的数据集中上传子目录(GGSJGLPT\Send)。各局从2004年5月开始统一使用MQ通讯服务器报送稽核数据,不再通过FTP方式进行上报。
  四、市局已将专用发票稽核结果传输系统升级包(地市版)放在市局退税FTP服务器(68.16.16.28)/MQ/地市版目录下,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局于4月20日前完成升级工作,请检查你局专用发票稽核结果传输系统的升级情况,未将升级情况反馈市局信息中心的尽快通过电子邮件将你局升级情况告知市局。
  2004年5月24日
  附件:
  [1]新增出口企业登记表
  [2]出口企业销户登记表

相关附件:
1.新增出口企业登记表.doc    
2.出口企业销户登记表.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6]274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0-12
实施时间:200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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