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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在北京地区全面推广“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2]10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19
实施时间: 2002-4-19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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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在北京地区全面推广“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的通知》(进便函[2002]11号)转发给你们,并请结合以下补充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的传输使用说明
  (一)关于数据结构和数据传输时间
  关于《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管理办法》中第二条说明的三类数据的存放路径如下:
  1.确认执法数据存放路径为001目录,每日下午4:00从电子口岸传递到总局信息中心,再逐级清分下传到各局信息中心;
  2.补传执法数据存放路径为002目录,每月末从电子口岸传递到总局信息中心,再逐级清分下传到各局信息中心;
  3.全部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包括当月确认执法数据和未确认执法数据)存放路径为003目录,每月末从电子口岸传递到总局信息中心,再逐级清分下传到各局信息中心;
  (二)关于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的使用
  对于有退税审核服务器的区县局(包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对外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每天及时将接受到的确认执法数据和补传执法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用于出口退税的电子审核工作,其他区县局直接登录市局服务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审核。对于按月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取得的未经出口企业确认提交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以下简称未确认执法数据),此数据如输入审核系统必将影响下月的确认执法数据和补传执法数据读入,因此在总局未作进一步明确之前暂不输入在用审核系统。
  二、关于岗位设置
  各局信息部门和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在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传输使用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岗位责任制的规定,设立相关岗位,指定专人负责。
  (一)信息部门岗位职责
  对于有退税审核服务器的区县局信息部门(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对外分局)在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传输过程中,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维护本级数据接收系统和硬件正常运转;
  2.使用数据传输系统按时接收市局信息中心传输的数据,并建立本地备份数据库,向本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
  3.按时检查数据传输系统自动记录的日志文件,完成与市局信息中心的对账工作,打印对账报表存档,及时解决数据传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具体对账工作内容包括:
  (1)每日查看日志文件,完成与市局信息中心的对账工作;
  (2)对每日接收的数据情况进行记录,每月打印报表存档;
  (3)市局信息中心每月将发送数据报表通过电子邮件下发到各局信息中心,信息中心进行核对,有问题及时反馈;
  (4)各局信息中心与退税部门要建立对账制度,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使用情况统计表》。
  除上述九个分局以外的其他局的信息部门负责退税审核系统客户端的维护工作。
  (二)出口退税部门岗位职责
  各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在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使用过程中,负责以下工作:
  1.对于有退税审核服务器的区县局退税部门(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对外分局)
  (1)根据接收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情况,与本局信息部门进行对账,对于报关单执法数据传输情况和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月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使用情况统计表》,反馈本局信息部门并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2)及时将接收到的确认执法数据和补传执法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用于出口退税的电子审核工作。
  2.除上述九个局以外的其他局的退税部门按月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使用情况统计表》第5、6、7、8、9、10项,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三、关于数据安全问题
  各区县国税局要根据国家有关保密制度规定和有关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责任,严防因传输或保管不当造成的数据丢失、泄密或人为变更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的情况发生,确保数据在传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特别应注意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专用税票电子数据、代理出口证明电子数据等不能用于税务机关内部广域网以外的其他公共数据网。
  四、关于《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使用情况统计表》的报送
  各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按月根据接收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情况,与本局信息部门进行对账,对于报关单执法数据传输情况和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使用情况统计表》,反馈本局信息部门,并于次月3日前通过GRUOPWISE邮件方式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计算机管理组。
  五、关于数据清分问题
  由于市局需要按企业海关代码向各区县局进行数据清分,因此,如有新登记企业或原有企业变更海关代码或企业注销的情况发生,各单位根据情况填写《新增出口企业登记表》(见附件一)、《出口企业海关代码变更登记表》(见附件二)、《出口企业销户登记表》(见附件三),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局,以便及时清分数据。同时各单位应及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做相应的登记或删改,以便准确读入执法数据。
  附件:
  1.新增出口企业登记表
  2.出口企业海关代码变更登记表(略)
  3.出口企业销户登记表
  2002年4月19日
相关附件:
1.新增出口企业登记表.doc    
3.出口企业销户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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