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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06年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采购[2006]7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6-1-19
实施时间: 2006-1-19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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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各预算单位:
  为解决目前政府采购前期运作时间过长及资金拨付手续等问题,进一步加快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现将2006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范围的问题
  凡属于北京市2006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支出项目,一律纳入政府采购;对于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但属于北京市2006年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预算单位也要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二、关于部门预算批复前政府采购项目提前操作等问题
  凡在2006年部门预算编制系统中,经市财政局部门预算处室复审通过、指标采购类型为“项目采购”(即需要经过招投标等程序)、具备详细技术需求可以进行招投标等程序且纳入部门预算的项目,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算单位可持立项报告到市财政局部门预算处室签署资金审核意见,部门预算处室负责在立项报告上签署“该项目拟安排资金万元,其中,预算内资金万元,预算外资金万元,自筹资金万元”,预算单位可据此提前到市采购办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并按市采购办批准的采购方式规范运作和实施。
  三、关于部门预算批复后办理立项手续的时间问题
  预算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政府采购立项手续。对于市财政年初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安排的采购项目,办理立项的时间不得超过3月底;对于市财政年中追加预算安排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在接到财政预算下达的指标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立项手续。
  因特殊原因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办理政府采购立项手续、或年内不能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经市采购办同意后,预算单位要及时向市财政局部门预算处室说明原因或申请进行项目调整。几年初预算批复的政府采购项目在规定时间后2个月内、年中追加预算批复的政府采购项目在规定时间后1个月内,未办理立项手续且未申明原因的,由市采购办向市财政局部门预算处室反馈有关情况,经核实后,由市财政局统一调整预算。
  四、关于立项后提出技术需求的时间问题
  政府采购项目立项批复后,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预算单位必须在3日内与采购代理机构签署《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并在委托代理协议签署之日起的7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详细的技术需求资料。
  因项目复杂等特殊原因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提出技术需求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位要及时向市财政局部门预算处室和采购办说明原因。凡在接到立项批复后1个月内未提出详细的技术需求且未申明原因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市采购办向市财政局部门预算处室反馈有关情况,经核实后,由市财政局统一调整预算。
  五、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问题
  预算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有关付款条款中应当准确无误的列明供应商的单位全称、银行账号、开户行信息,作为拨款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上述信息如有变更,应当签订补充合同,并报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和市采购办备案。
  六、关于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其他有关问题
  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的确定、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和结余资金的使用等问题,继续执行《关于2005年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05]97号)。
  以上规定,请各预算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采购办反馈。
  北京市财政局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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