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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法[2006]24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27
实施时间: 2006-4-27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75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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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工作,促进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合法、准确、规范地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局对部分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进行了重新修订,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重新修订的文书式样及使用范围
  本次修订的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式样共9种,主要包括:《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陈述申辩笔录》、《送达回证》。
  本次修订的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适用于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办理涉税事项时,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处罚时使用。
  二、关于文书的制作及使用
  (一)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口头告知的方式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应提前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二)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不予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的,税务机关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三)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达到听证标准的,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后,税务机关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和《听证笔录》。
  (四)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或不予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五)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税务机关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税务机关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 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以及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五年后发现的案件作出决定时,税务机关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 税务机关向当事人送达税务文书时应使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三、工作要求
  (一)各局应充分认识税收执法文书的重要性,严格依照修订后的文书执行,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1]488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京地税法[2003]83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京地税法[1997]90号)中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记录》停止使用。
  (三)凡未纳入此次修订范围的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各局在制作、使用时,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16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执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文书可以继续使用。
  (四)此次修订的文书式样,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5.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6.听证笔录
  7.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8.陈述申辩笔录
  9.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二ОО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1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地税( )罚告〔 〕 号
  :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 年 月 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后,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前使用,依法当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
  3.本告知书由税务人员在对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根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填写。
  4.本告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文书字轨设为“罚告”。
  6.本告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装入卷宗。
  附件2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地税( )简罚[ ] 号
  被处罚人名称
  被处罚人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处罚地点 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缴纳方式 □1.当场缴纳;□2.限15日内到银行缴纳。
  罚款金额 (大写) ?
  告知事项 1.责令你(单位)于7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严格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2.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自缴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4.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设置。
  2.适用范围:在对公民处以50元(含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下罚款,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被处罚人名称:单位被处罚的,填写单位全称;个人被处罚的,填写个人姓名。
  (2)被处罚人证件名称:单位被处罚的,填写税务登记证件,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被处罚的,填写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
  (3)证件号码:单位填写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个人填写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
  (4)缴纳方式:如果是当场缴纳,在“□1” 内打“√”,如是指定缴纳在“□2” 处打“√”,在“ ”填写缴纳地点;
  (5)“向 申请行政复议”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向 人民法院起诉”横线处填写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区、县。
  4.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三份,当事人一份,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一份,征收部门一份。
  附件3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地税( )罚[ ] 号
  当事人:
  地 址:
  经我局(所)
  ,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
  1.
  2.
  (二)
  ……
  二、处罚决定
  (一)
  1.
  2.
  (二)
  ……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 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日内到银行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
  3.“经我局(所) ”:横线处填写“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你(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对你单位 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4.本决定书的主体部分,必须抓住税收违法的主要违法事实,简明扼要地加以陈述,然后列举处罚的法律依据,写明处罚结论。若违法事实复杂,应给予分类分项陈述。
  5.本决定书所援引的处罚依据,必须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并应当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6. “向 申请行政复议”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向 人民法院起诉”横线处填写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区、县。
  7.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8.文书字轨设为“罚”。
  9.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一份送征管部门,一份装入卷宗。
  附件4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地税( )不罚〔 〕 号
  :
  经我局(所)
  ,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 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或者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五年后发现的案件作出决定时使用。
  3.“经我局(所) ”:横线处填写“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你(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对你单位 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4.“上述行为违反 规定”横线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正文直接填写相关法律规定条款。
  5.“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 ”:横线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显著轻微,且能主动改正;或者属于超过五年被发现的违法行为。
  6. “向 申请行政复议”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向 人民法院起诉”横线处填写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区、县。
  7.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8.文书字轨设为“不罚”。
  9.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一份送征收管理单位,一份装入卷宗。
  附件5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地税听通〔 〕 号
  :
  根据你(单位)提出的听证要求,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在 举行听证,请准时参加。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本次听证由 主持,如你(单位)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需要申请回避的,请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提出,并说明理由。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国税发〔1996〕190号)第五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时使用。
  3.抬头:填写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4.本通知应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送达当事人。
  5.本通知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6.文书字轨设为“听通”。
  7.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装入卷宗。
  附件6
  听证笔录
  共 页第 页
  案 由:
  时 间: 地 点:
  听证主持人: 记录员:
  当事人姓名: 性 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现住所:
  调查人员姓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现住所:
  听证记录:
  听证笔录续页
  共 页第 页
  听证主持人签字: 记录员签字:
  当事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本案调查人签字: 证人签字:
  其他有关人员:
  使用说明
  1.本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第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在对税务案件组织听证时使用。
  3.本笔录所设定的内容应逐项填写,不得缺漏。
  4.“案由”填写组织听证的案件名称和理由。
  5.本笔录要对当事人、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等的意见客观、准确、详细地记录并经核对无误。
  6.本笔录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附件7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地税()限改〔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你(单位)
  。 根据
  ,限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
  。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抬头:税务管理相对人名称;
  (2)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是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填写“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是个人的,填写“身份证号码”;
  (3)“你(你单位) ”:具体违法行为;
  (4)“根据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内容;
  (5)“于 年 月 日”:责令改正的期限;
  (6)“前 ”: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
  (7)“向 申请行政复议”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向 人民法院起诉”横线处填写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区、县。
  4.本文书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一份,税务管理相对人一份。
  附件8
  陈述申辩笔录
  时 间:
  地 点:
  事 由:
  当 事 人:
  调 查 人:
  记 录 人:
  陈述申辩内容:
  共 页第 页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陈述申辩笔录续页
  共 页第 页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设置。
  2.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时使用。
  3.本笔录所设定的内容应逐项填写,不得缺漏。
  4.“时间 ”:横线处应当填写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起止时间”。
  5.“调查人和记录人”: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执法人员签字;如果适用一般程序,必须由两名执法人员分别签字。
  6.税务人员制作该笔录时,要客观、准确、详细地记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的陈述申辩意见,并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署“上述笔录经核对无误”字样。
  7.当事人是个人的,应当场在《陈述申辩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时间;当事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时间。
  8.本笔录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附件9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代收人代收理由、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受送达人拒收理由 年 月 日 时 分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填发税务机关 (签章)
  使用说明
  1.本送达回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零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向当事人送达税务文书时使用。
  3.“送达文书名称”栏,填写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4.“受送达人”栏,受送达人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受送达人为个人的,填写姓名。
  5.“送达地点”栏,填写送达税务文书的具体地点。
  6.“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栏,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并加盖公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
  7.“代收人代收理由及签名或盖章”栏,受送达人为个人的,本人不在由其同住成年家属在此栏签名,并注明与受送达人关系;受送达人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在的,由其代理人或其他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员在此栏签字,并加盖受送达人公章。
  8.“受送达人拒收理由”栏,受送达人或其他法定签收人拒收时,由送达人填写此栏。
  9.“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栏,受送达人拒收时,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在此栏签名或盖章,不应由税务人员签名或盖章。
  10.本送达回证为A4竖式,随同送达的税务文书装入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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