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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税务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法[2006]42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17
实施时间: 2006-6-8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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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税务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的范围
  外国企业承包工程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作业或者参与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以及与之相关的设计、咨询、管理、培训、技术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
  北京作为2008年奥运会的举办地,集中了总局文件中列举的国家重点工程、奥运场馆、交通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这些项目中有大量的外国企业参与,有些外国企业只从事工程项目中的一个部分(如:工程设计、项目咨询等),由于工期短,易造成税款流失,必须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
  二、工作措施
  涉外分局负责外国企业承包商的税源管理。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主动地与中方发包单位(或联合承包单位、协作单位)沟通,了解情况,认真进行纳税义务的判定,要与工商、发改委、建委、2008工程建设指挥办公室等政府部门联系,取得税源信息,了解税源动态。要以工程项目为税源控管对象,对项目按照合同进行层层分解,对其中涉及的外国企业要全面审查其缴税情况(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同时,积极主动地与市局奥运税务办公室进行工作沟通,请其协调2008工程建设指挥办公室,实时了解奥运工程的开工建设情况,配合其向参与奥运工程建设的单位宣传税法,确保各项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其他各局应在本局管辖范围内,有重点地开展对辖区内工程项目的纳税清查。在前期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对工程项目中有外国企业从事承包作业或其他与工程相关的劳务的,应全面检查其纳税情况,检查中如发现没有依法纳税的外国企业,各局的法规部门应以函件形式通知涉外分局法规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对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的管理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各局要高度重视,工作中要注意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法规部门作为国际税务管理事项的综合、协调部门,要与征管、纳税评估、税政、检查部门及各税务所密切配合,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二)涉外分局在日常征收管理工作中要注意信息的收集、整理,制定切实有效的征管措施,做到应收尽收。其他各局在做好向涉外分局传递信息的同时,还要利用各种方式向辖区内的有关企业宣传相关税收政策。
  (三)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总局文件中的要求,强化扣缴义务,有计划、分步骤、逐一将总局、市局的工作落实到位,对于在工作中疏忽,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工作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以上工作情况各局应以书面形式于11月20日前报送市局。
  附件:外国企业税源控管移送函
  二ОО六年十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税务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6]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总局全国国际(涉外)税收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针对目前外国企业税收管理基础薄弱,特别是外国企业承包工程项目税收漏征漏管较为突出等问题,现将有关强化税收征管的措施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承包工程项目的税收征管,强化责任,堵塞漏洞
  当前,外国企业来华承包工程作业的项目日益增多,特别是外国企业越来越多地参与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包括奥运、世博场馆建设,交通、能源建设等项目。为加强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税务管理,总局要求各地在全面加强外国企业税收管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突出抓好税源信息基础工作。各级国、地税部门要紧密协作配合,积极主动与当地政府及其商务、发改委(局)、建委、工商、海关、行业协会以及银行等款项结算部门进行沟通,尽早了解税源动态,完善内部程序,明确责任分工,严格责任追究,杜绝漏征漏管现象的发生。要强化扣缴义务,有计划、分步骤、逐一落实到位,力争在本年度使外国企业承包工程项目的税收管理水平上一个新台阶。
  二、加大外国企业税收政策和税收协定执行的宣传力度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将外国企业税收政策以及税收协定有关执行条款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宣传,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清楚自己的义务和责任,而且要常抓不懈,形成工作规范。要狠抓典型,以点带面。对重大违法案件,要依法严肃处理,并有选择地报经总局批准后予以曝光。对税务人员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国家税收重大损失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级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应按上述要求抓紧部署和落实,落实中遇有问题和困难及时向总局反映。落实情况于2006年11月底前书面上报总局(国际司)。
  二ОО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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