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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2]8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5
实施时间: 2002-4-5
法规类型: 国债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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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8号)转发给你们,国债净价交易是指在国债现券交易时,以不含有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净价=全价-应计利息)。纳税人在申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提供计算机自动计算生成打印的国债净价交易成交后的交割单,并在会计上对应计利息单独核算。不能按规定提供交割单的,仍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请依照执行。
  2002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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