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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2]8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3-29
实施时间: 2002-3-29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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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是规范和整顿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提高对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总局文件精神,通过召开各种会议和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务院《通知》和总局文件内容,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思想发动工作。通过舆论宣传和思想发动,要使各级领导和广大税务干部充分认识到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增强搞好这项工作的信心和决心。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不折不扣落实金人庆局长提出的“统一规范,全面整顿,积极引导,分类管理”的要求,把阶段性整治与规范日常征管有机结合,紧密依靠地方政府,加强部门配合,精心组织部署,注意总结经验,有的放矢整改,实现专项整治的预期目标,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的长期稳定和不断完善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关于我市国税系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具体安排。
  按照总局文件要求,我市国税系统将自今年3月开始至8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贸市场税收的专项整治活动,并力争通过这次整治工作促进我市集贸市场税收管理秩序的长期稳定和不断完善。具体安排如下:
  (一)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
  1.检查的组织。
  专项检查活动应以个体集贸税收专业征管部门为主体安排落实。各区县局、直属分局的稽查部门应结合贯彻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2号)予以积极配合。必要时,有关部门之间应采取联合行动对集贸市场税收开展专项检查。
  2.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1)检查的范围:各类集贸市场所有经营业户。
  (2)检查重点:
  ①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集贸市场中的所有业户;
  ②以批发为主要经营形式的集贸市场中的所有业户;
  ③其他集贸市场中的经营大户。
  3.检查内容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不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的;
  (2)建帐业户发生设置虚假帐户,帐实不符,隐瞒收入,虚假申报方面的问题;
  (3)业户达到建帐标准,不按规定建帐的;
  (4)发票的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发票管理行为;
  (5)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没有纳入税务管理的业户;
  (6)《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税额核定书》的核发与使用情况;
  (7)委托代征集贸市场的税款代征情况。
  4.时间安排
  (1)宣传动员阶段
  4月1日至4月20日为专项检查工作的宣传动员阶段。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在此期间认真做好专项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并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宣传发动工作,为顺利进行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奠定良好的基础。
  (2)业户自查阶段
  4月21日至5月31日为专项检查工作的业户自查阶段。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告知所有业户自查补报的具体要求和政策界限及法律责任。要耐心细致,说服引导,打消业户顾虑,使业户自觉、认真、全面、如实检查纳税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应缴未缴或少缴的税款。经过自查补报,真正触及业户不正确的纳税心理,有利于增强业户的纳税意识。对自查出的纳税问题,凡是能够按规定缴清税款的,可以采取从宽处理的原则,给于改过的机会。
  (3)重点检查阶段
  6月1日至7月31日为专项检查工作的重点检查阶段。重点检查是搞好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关键性阶段。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对集中检查工作及早组织安排,尽快调集检查人员,确定重点检查市场的名单,投入力量,集中开展重点检查,防止走过场。开展重点检查前要进行一定比例的典型调查,认真研究典型调查采集的信息,摸清重点检查对象的经营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检查对象。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加大检查力度,排除一切干扰,集中精力,查深、查细、查透。对检查出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从重处罚,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税务人员如有枉法徇私,庇护违犯罪行为的,要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自查户数的30%。与此同时,各局主管个体集贸税收征管工作的专业部门要与稽查部门密切联系、协调和配合,共同完成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4)总结验收阶段
  8月1日至8月31日为专项检查工作的总结验收阶段。对于集中检查阶段走过场的要认真进行补课,对于查出来的各种问题要及时予以解决,对于需进一步明确的政策性问题要要积极请示市局,对于专项检查工作的整体情况应随时向市局反馈。要切实做好专项检查的各项收尾工作和对遗留问题的处理,并针对检查出来的各种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健全规章制度,搞好专项检查的总结工作。
  (二)大力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的工作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结合集贸市场专项整治,集中开展一次漏征漏管户尤其是个体工商户的清理工作。在清理过程中,各局要紧紧依靠工商、公安等有关方面的配合,各部门统一行动,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做好清理工作。
  (三)全面调整定额,提高业户的税负水平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对各类集贸市场以及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全面进行一次定额调整工作,进一步缩小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和业户实际经营额的差距,有效改变目前存在的定额偏低、税负偏轻、管理偏松的状况。
  (四)加强发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结合专项整治工作认真清理检查《北京市集贸市场窗口零份发票填开管理试行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当前要下大力量解决窗口零份发票填开过程中由消费者直接支付税款的问题,确保各窗口零份发票向市场经营者填开并由其缴纳税款。
  (五)认真总结经验,继续推行建帐工作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结合贯彻总局文件精神逐步要求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业户有计划、分步骤地按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经营事项,正确核算盈亏,进而实现纳税人如实申报,税务机关查帐征收。对应建帐不建帐或建假帐的业户,要按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高核定征收。
  (六)认真检查各项集贸市场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借这次专项整治活动之机认真清理检查本局范围内对于各项集贸市场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凡实际征管工作中存在违反现行政策情况的单位应当立即着手解决相关问题,及时进行必要的调整,确保每一项集贸市场税收政策都能得到准确的执行和落实。涉及全市范围内的政策清理与调整工作应按照市局的统一安排和部署进行。
  (七)认真做好对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总结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在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期间及时向市局汇报和反映工作进展情况以及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各局在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应于9月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有关清理漏征漏管户、调整纳税定额、业户建帐等专题工作报告书面上报市局。总局文件中所附三种统计表亦应于9月5日前同时报送市局。
  200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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