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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地税二[2007]198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19
实施时间: 2007-11-19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综合税收政策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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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地方税收的职能作用,为促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积极贡献力量,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甬党[2006]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地方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支持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和促进农民增收
  (一)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具体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9号文件执行)取得的所得,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和经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及以社员自产自销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四)支持农民个人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红色旅游、森林旅游、民俗风情旅游,切实落实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的税收政策,根据季节性经营的特点,合理确定税收负担。
  (五)对为农村提供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保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六)对农村、农场和农民个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或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农业生产包括农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七)对农民个人因交通、城市建设等被征用农业用地而取得经济补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八)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自产自销农产品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助建新农村公益性项目
  (一)乡镇企业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可按应缴企业所得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无偿助建新农村公益性项目等社会性开支费用。
  (二)转制后的乡镇企业,助建新农村公益性项目等社会性开支的费用支出,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可在应缴企业所得税款10%以内给予减征照顾(以不超过实际支出为限)。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新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向新农村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向新农村其他公益性项目建设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三、支持加快发展新农村社会事业
  (一)对农村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政府以上批准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德育基地和青少年宫、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科技馆等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举办的文化活动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以租养馆”的出租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农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按规定免征各项地方税收;对农村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农业科技企业和农民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对农村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取得的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其自用房产、土地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在国家(新)企业所得税政策正式出台前,上述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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